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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抽样要与检验分离 检后处理要求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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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复混肥市场存在的问题,广东省质量技监局从7月中旬开始,将采取对所有复混肥企业抽检分离的办法,进行产品质量执法检查,并对严重不合格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实施两个月的强制报检,同时按法律法规处罚上限从重处罚,以确保复混肥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针对一些企业复混肥产品标准使用混乱问题,广东省局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在对相关产品标准备案时进行严格审查。首先是检查产品标准内容与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相矛盾或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如相矛盾将予以取消备案。其次是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等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含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文),将由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审核确认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组审核的,不得予以备案。与此同时,广东省局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发现企业未按标准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若因对企业产品标准、标识登记备案审查不严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广东省局首次采取产品抽样与检验分离的办法,对自身进行相互制约,要求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对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定期监督检验实行抽样和检验分离。依照监督抽检计划,各地质量技监部门由质量科(股)牵头,稽查科(股)配合进行抽样,质量科(股)在去除产品标识,统一编号后将产品送检。

  为确保质量抽检的有效性,他们加大监督检验的后处理力度。对于经检验总养分负偏差1至2个指标的复混肥产品,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对于总养分负偏差3至5个及以上的,要责令停产,限期1至3个月整顿,整顿后申请复查合格的,质量技监部门要责令企业对其化肥产品实施两个月的强制报检,每批产品都必须送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对总养分负偏差超过5个以上的,同时应按处罚上限从重处罚;对于两次以上检验化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整改又不力的企业,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针对部分企业运用多种手段规避执法检查的现象,在行政执法中,将重点检查企业故意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如对包装完好的待售产品却不放合格证,声称是半成品以逃避抽检;在成品区包装完好的产品前放“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的牌子应付执法检查的情形等。执法人员将对其成品进行登记,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检验,经企业检验合格确认可以出厂销售的,执法人员可以再对这些化肥产品进行抽检;若企业检验不合格的,强制要求并监督企业将不合格产品回炉处理。

作者:沈洪 来源:河南省计划处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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