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捆绑销售“捆”住了谁?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3.15”宣传活动期间,广东东莞一位消费者到一家车行买车,车型都选好了,准备签购车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上牌照和买保险两项捆绑服务收费。当她表示不需要这两项服务时,车行销售人员却说,捆绑服务收费是必需的,这是车行的规定,否则车价不会有优惠。此处购车不成,这位消费者又到其他车行,结果遇到同样的问题。连遭几次“捆绑”,让这位消费者很是恼火,于是她把这种情况投诉到当地消委会。

  消委会的答复是,汽车销售存在的所谓捆绑服务,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商打着“低价”招牌,暗藏捆绑服务之类消费陷阱,这几乎已经成了行业的潜规则。消委会提醒说,消费者在进行类似买车这种大额消费前,一定要多了解行业内情,读懂其中可能存在的潜规则,即便是业内通行的惯例,对于明显存在不公的做法,消费者要敢于说“不”。

  关于汽车捆绑销售这种现象,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在交易之前,如果商家未向消费者说明情况,消费者则有权选择要求按原约定交易或撤销交易。商家的捆绑销售行为若将对购车款造成直接影响,消费者有权拒绝。

  商家因消费者在捆绑销售上说“不”而达不成交易,给人的觉得是丢了西瓜也没捡到芝麻,正如前文消委会的一位负责人所说,车行为了一点小利而宁可放弃售车,其实是“很愚蠢的”,但为什么商家要这么做呢?某4S店的一位销售人员如是说:捆绑若干项服务收费是店里定下的规矩,要是销售人员不按照规定卖车,那么他们很可能就被老板炒鱿鱼,售车需自己承担风险,他们宁可不卖车,也不愿意失去工作。

  如果说捆绑销售对消费者来说是霸王条款,那么照上述销售人士所说的情形,这种规定对他们而言同样霸气十足。很明显,不仅消费者遭遇了“捆绑”,就连那些普通的汽车销售人员也被“捆”得一肚子怨气。如此看来,真正的问题并不在销售人员身上,而在最初制定和有权决定这种销售策略的经营者那里。

  据知情人士透露,消费者买车须在车行上保险和上牌照,这种捆绑销售之所以名声不佳却能够长期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市场竞争加剧卖车利润降低的情况下,车行选择将汽车与保险、上牌或者其他附带品捆绑销售,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赚取一部分差价,获得一定的利润。虽然有些经销商最初在选择这种做法时,或多或少还带有通过增加服务同消费者建立更好关系的初衷,但由于这种做法根本上是一种与消费者意愿相背的强迫消费,而且明显的功利性已经使其蜕变成一种纯粹的获利手段,如今愈发不招人待见,背负恶名,自然在所难免。

  其实,汽车销售商捆绑销售保险,是与保险公司唱着双簧的。我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鉴于此,现在政府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关注汽车捆绑销售现象,一些地方已经出台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日益成熟,消费者开始变得更加理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措施也逐渐完善,汽车销售商家通过捆绑销售获利的手段必将失效,如果不能顺应市场发展形势,依然故我,那么捆绑销售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把自己捆住,无法前行。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