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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广告不能止于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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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医疗、酒类、医疗器械等广告里,不应出现儿童形象,食品广告不应怂恿儿童过量食用。3月14日,中国广告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呼吁清理规范广告中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并透露正在组织制定有关儿童广告的自律规则,有望年内出台。

  现实中,以儿童消费为诉求或借助儿童拉动消费的广告可谓铺天盖地。因此,任何有传播价值的孩子,都会在公共事件之后成为商家的宠儿。

  “广告作为创意产业,发挥着信息传播、商业推广和消费导向等重要作用。”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彭晔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广告活动主体单位过分关注广告的经济效益,广告中含有腐朽落后、低俗媚俗文化和影响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这些有悖社会公德的广告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青少年儿童的心灵。

  因此,倡议书倡导全国广告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广告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以青少年尤其是儿童为对象的电视、广播栏目中,所播放的广告应当符合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情趣和需求。

  倡议书还强调,广告中不应出现青少年儿童不宜的行为,如暴力、沉迷游戏、目无师长等,使用的青少年儿童形象应有恰当的行为举止;食品广告应当提倡均衡的营养膳食和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等。

  中国广告协会呼吁广告行业全面清查,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酒类、烟草等广告中不应以青少年儿童的形象做宣传。对不适于青少年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不应利用其形象进行演示。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广告审查标准或者细则,进一步健全和执行广告审查制度,严把广告发布环节,避免不良广告出台。

  专家分析说,其实,除了商业广告外,儿童也不应过多地参与各种商业活动。因为拍摄广告和参加商业活动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无论是精神还是体力上都是很大的负担。而且过早参加商业活动成为广告明星还会影孩子的学业。让儿童彻底远离广告,不应该只成为广告业的自律规则。

  北京艾索咨询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儿童对广告内容的判断能力较差,但喜欢新奇,对自己感兴趣的广告能够全盘接受。这个群体尚不具备分辨广告信息的能力,对各类信息还缺乏正常的判断,他们还不太能区分出广告和自己喜欢的动画片到底有哪些不同。

  据介绍,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禁止“儿童广告”。例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加拿大魁北克政府也规定,所有广告不得以13岁以下儿童作为目标,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瑞典则立法全面禁止12岁以下儿童的电视广告,由此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儿童广告”的国家。

  而且,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也规定,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禁止广告误导行为,其中包括虚假免费产品、虚设奖项和误导儿童等。欧盟官员说,这是目前世界上限制广告误导行为最严格的指令之一。而且,欧盟企业到任何成员国做广告都要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

  专家指出,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广告法》中只有“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笼统规定;1994年由国家工商部门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虽有保护儿童的审查标准,但条款弹性大,操作性不强。因此,有效治理儿童广告,一方面不能止步于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就裸露、暴力色彩的街边广告,车载广告、报纸广告等等,职能监管部门理应负起治理责任。

作者:王惜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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