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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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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周婷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食品安全法通过的第一时间,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陈啸宏表示:“将勇挑重任,全面履职。”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重要使命。

陈啸宏指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各地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以及综合协调的配套制度,以保证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能落到实处。”他说。

同时,他强调,作为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应加强事前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也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陈啸宏说,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下决心、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据悉,卫生部将力争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体系等资源,在全国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同时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要承担起食品安全评估工作,应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平台,具备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他说。

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同时,卫生部还要负责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陈啸宏说,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

此外,在整合分散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新产品的许可规定等方面卫生部也都有了初步的安排。

陈啸宏特别指出,面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加强执法,把监管落到实处。近期国务院已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系统而有序地整治突出问题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大看点:让百姓生活更放心

陈 坚

【看点一】:监管体制“全新变革”

【法规】: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多部门的多头监管,存在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情况。现在的规定完善了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对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重要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当于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同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了解监管者是否作为、是否乱作为等等。

【看点二】:注重“事前”安全评价

【法规】: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解读】: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告诉我们,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看点三】:“统一标准”迈出坚实步伐

【法规】: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解读】: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看点四】:食品添加剂有了“硬杠杠”

【法规】: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解读】:“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这些事件,让不少人“谈剂色变”。不过,食品专家也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因此,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

【看点五】:保健食品安上“紧箍咒”

【法规】: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解读】:我国保健食品近年发展比较快,现在一年有上千亿元的产值,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品种将近9000种。保健食品实际上也是食品,《食品卫生法》把它叫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这种保健食品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体机能的提高,但是它和药品一个最根本的区别,是药品具有药理作用,能治病,而保健食品没有药理作用。很多企业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甚至宣称有治疗作用,然后谋取暴利,所以法律需要监管保健食品,消除这个领域的无序状态。这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看点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来,明星们代言的产品数不胜数,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也不少。例如某些电视广告中,利用技术手段,夸张甚至虚构某明星服用某种减肥产品前后的体型对照,或使用某种护肤用品前后,脸上的黑斑神奇消失的奇迹,便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相信今后明星们代言产品会慎之又慎了,大多数明星会自觉地当起“产品质量检验员”。否则,刚从厂家拿到的代言费还没捂热,就可能会拿出去作为赔偿费交给受骗的消费者。这将有助于广告市场的净化,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也会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看点七】:“免检食品”成历史名词

【法规】: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解读】:在不少老百姓的印象中,免检产品都有较高的产品质量。但此前的不少新闻事件中,一些放心免检产品反而出事。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公布的实施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看点八】:“十倍赔偿金”提高处罚力度

【法规】: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解读】: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因此,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赔偿。这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来说都是一道紧箍咒,意味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成本增加了不少,在无形中也要求企业生产和销售质量更好更稳定的食品。相较《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卫生”改“安全”不只是表述的改变

袁先鹏

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此次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第六章规定了在食品进出口中,检验检疫部门肩负的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北京检验检疫局一直以来将维护食品安全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将以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严惩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吴 晶 周婷玉

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准确把握特点防止执法出现偏差

翁理勇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公布,《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正式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食品监管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转变,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理顺了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细品读,笔者认为该法在监管方式方面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农业、质监、工商、药监等部门实施分段监管,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进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验。

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即建立食品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处置。

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该法涵盖了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食品流通等各环节。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要经过许可,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来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其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这些特点,与检验检疫部门历年来的监管模式总体上是一致的,但《食品安全法》涉及的内容更系统更全面,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该法规定的力度和范围都大大超出原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如何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笔者有几点粗浅的想法: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全面了解该法的立法宗旨和规定要求。特别是该法涉及的进出口食品部分,更要全面系统地加以掌握。

对照现有的工作思路或监管模式进行梳理。与该法要求相符合的应加以完善,与该法要求不一致的须提前做好准备,如进口食品管理中出口商的备案管理和台账管理、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等。

组织研讨确定违法处罚的具体裁量原则,指导一线检验检疫监管人员正确执法。《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涉及的企业违法行为,有一部分行为(如87条所涉)以前只属于违规,监管时往往开出不符合项报告督促整改即可,但在2009年6月1日以后就必须依法处罚。规定改变以后,违法和违规如何具体界定,应统一目光,防止出现执法监管偏差。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正常的联络机制。《食品安全法》第65条和第69条对信息通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对照要求加以完善落实。

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使他们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要求,以及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巨大成本,提高自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作者:周婷玉 陈坚 袁先鹏 吴晶 翁理勇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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