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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饲料检测不合格养殖户受损索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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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保护消费者打假委投诉办透露,四川省绵阳地区三台县干坝村养殖户陈友刚投诉,他使用四川眉山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68”种兔饲料和“588”仔兔饲料喂养兔子,半个月后兔子突然大规模生病、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
  
  陈友刚反映说,他发现养殖的兔子大量死亡时,曾多次联系饲料生产厂家,就是不见来人,直到当地的工商与消协督促他们,厂家才派个技术员来到现场,来人坚持认为饲料没有问题,没有理由赔偿用户损失。
  
  在当地工商与消协的建议下,并征得饲料生产厂家代表的同意,陈友刚将饲料拿去检验。第一次检验即判定饲料不合格,陈友刚认为,在事实面前厂家应该赔偿损失,但与生产厂家协商时,厂家就以没有第三方参加检验、且检验取样方法不公正为由,拒绝赔偿。
  
  陈友刚又来到三台县畜牧局,由该局取样送到四川省饲料鉴定所检测,四川省饲料鉴定所于2008年8月26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仍为不合格。
  
  为了让生产厂家不再有拒赔的理由,陈友刚还去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提取了尚未拆封的统一“568”种兔饲料,送到绵阳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8年8月26日出具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连续三次的鉴定和公证费用,让陈友刚花去2800元。面对权威检测报告,又经过当地工商、消协以及畜牧局的多次调解,陈友刚以为生产厂家该认账了。出乎他意料的是,他的索赔请求再次遭到拒绝。生产厂家坚持认为,没有权威部门对兔子死亡做出的鉴定结论,仅凭不合格饲料就说其导致兔子大面积死亡,定性没有充分依据。
  
  2009年3月6日,中国现代企业报在电话里采访了四川眉山统一企业公司总经办颜主任。对方说饲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标注失误造成的,这个失误延续了一、两年,要不是消费者投诉,至今还不知道。关于和陈友刚的纠纷双方已达成解决协议,公司同意给陈友刚21000元的适当补偿。
  
  截至发稿前,投诉办告诉本报,他们又接到四川德阳地区代长林等养殖户的投诉,也是举报眉山统一公司饲料导致兔子大量死亡的问题,他们感到后悔的是,发现兔子死亡时,由于没弄清什么原因就匆忙将其掩埋了。他们说没有兔子的尸体做证明,生产厂家肯定是不买账的,希望该投诉办提供帮助。本报报道组
  
  律师点评:
  
  中国保护消费者打假委投诉办的法律顾问朱寿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这类纠纷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就这起纠纷,陈友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确实使用了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饲料、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厂家如不能就饲料产品质量与兔子死亡之间的关系充分举证,则必须给予消费者陈友刚等养殖户相应的经济赔偿。
作者:刘长忠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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