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走快了会产生误差,因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今年开始实施的《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规定:误差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仍然最多按一年的时间来计算补偿费。这种规定合理吗 是否存在“霸王”性质?
近日,湖北省质监局联合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燃气行业协会召开《湖北省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地方标准发布和宣贯会。该标准于今年1月1日实施,是湖北省燃气行业的首个服务标准规范。
根据该《规范》,居民对管道燃气表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检定结果超出国家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燃气企业免费换表并承担检定费。对于因误差造成的损失,燃气企业应按计量误差累积量对用户补偿用气费,累计的时间为: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记)。这意味着,燃气表如果存在误差的累计时间超过了一年,仍然只能按一年的时间来计算补偿费。
湖北省计量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误差补偿用气费的这一规定与有关法律精神不符,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用户因器具误差引起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计量,或者按照双方认可的其他合理的办法计量。因此,这一规定似有“霸王条款”之嫌,应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