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都陷入困境。进入2009年以来,湘潭市局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重典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最佳结合,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
一是适用法律责任务求穷尽。法律规定该整改的要整改,该没收的要没收,杜绝罚过放行现象发生。本次案审会审理的三个“加工、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钢筋箍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情况、产品没收情况,要与缴纳罚款情况一起作为执行结果记录在案。
二是实事求是实施法律援助,减轻处罚由案审会集体决定。比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减轻处罚或低于法定下限处罚,一定要经过案审会审理,案审笔录中要记明减轻处罚的缘由。本次审理的某实验室伪造检验数据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给予合计罚款低于6万元的处罚,缘由和证据都要记录在案。
三是合法合理合情,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维护执法公正。同类违法行为案件,在自由裁量上,主要从违法行为后果及行政相对人是否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否有效来考虑处罚幅度,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本次重审的两个“过量添加甜蜜素生产槟榔案”和“未经出厂检验销售纯净水案”中,行政相对人都能较好地配合案件调查,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都能采取补救或改正措施,也陈述了减轻处罚的请求。案审会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发现违法行为时要多做教育工作,对此三案行为后果要调查清楚,以便案审会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