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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振兴是否需要一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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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本报2版头条刊登了全国人大代表、海信集团董事长周厚健关于制定《工业振兴法》,以此促进民族产业崛起的建议,引起了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关注。中国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是否到了制定法律的地步?如果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外的相关法律是否可供借鉴?以下是几位专家、企业代表的不同意见。

  “制定《工业振兴法》?可能现在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严平这样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具备现实的立法基础。但现在的情况是,中国产业的发展还需要政府扶持一段路程,市场化程度还较低,如果草率制定这样的法律,不说现实的执行力度,单是法律在今后较长时期的延续性就可能存在问题,因为中国十分薄弱的工业体系、正在成熟的法律环境还相对滞后于这样相关法律的要求。

  最主要的是,这样“一刀切”的法律,明显也会加大一些企业的成本。比如,纺织行业相比汽车行业、钢铁行业,不仅企业量大,而且中小企业多,如果“一刀切”地用法律界定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显然纺织行业和钢铁等行业不在一个平台上,这就失去了立法公平的基础。再比如,法律可能会涉及企业的用工条款,如果不在一个层级,可能就会有使用童工的情况再次发生。

  “即使是发达国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法国经常发生的大罢工问题,就是因为它在社保体系法律方面存在缺陷,虽然一再修改,但仍然难以奏效。”严平强调:“这样的成本付出,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该考虑的。”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效法韩国或日本的做法,“切口”放小一些,比如制定一个类似韩国的《电子工业振兴法》,或类似日本的《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上海益建科技电子公司经理黄剑英对此表示赞同。

  “而且,法律还应该在确保政府产业振兴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黄剑英进一步提要求:“比如,如果公司担保手续齐全,那么银行就应该有提供贷款的义务;如果是自主创新产品,国家就应该在出口退税上多一些优惠政策。虽然这些在产业振兴规划中都有所体现,但实施起来政策的约束力显然不能和刚性的法律相比。”

  法律不论“切口”大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讲究的是竞争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对此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认为制定这样的法律,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市场规则、监管体系。”

  首先从立法的背景上看,1993年的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那就是说,这部法律也应该在市场这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诞生。从世界范围内看,无论是1933年的美国《国家工业复兴法》,还是日本的《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以及美国日前出台的优先购买美国货措施,都是特殊时期政府占主导地位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会逐步被成熟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法律所取代,如美国《国家工业复兴法》不到两年就被取缔了,而且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并没有经济的危机,只是放慢了发展速度。因此,对于目前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制定一部市场化规则下的《工业振兴法》,更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起点上提要求。这是全球经济化发展的要求,也是世界贸易规则。

  “比如,现在的贸易壁垒很难看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政策壁垒,也很难看到谈判桌上的价格问题,发达国家的手段往往都是采取技术贸易壁垒的方法。因此,《工业振兴法》会不会留下‘政府影子’这样的口实?”担心之余,严平建议:“对内一定要考虑可操作性,对外一定要慎重,也就是说要按市场规律立法,这样的法才有地位。”

  相比较立法背景,黄勇更看重第二个方面:法律运行的有效监管。“我们曾有过一些法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每一个不同的时期,对决策执行者、运营体系、对评价体系的监管都应该是刚性的,这是其一;其二,监管不能脱离中国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来实施监管。”

  黄勇强调:“还有比较细节的问题是,产业振兴振兴谁?数据显示,80%的人员就业在非公有制企业,而没有就业就没有内需的拉动,家电下乡的蛋糕非公有制企业占了多大的比例?《工业振兴法》如何在这方面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招投标机会?这些都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应该考虑解决而不是平衡的问题。”

作者:杜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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