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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质监局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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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浙江省余姚市质监局严格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果,连续查获多家违法生产食品加工企业。

  1月8日,接群众举报,余姚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某酸菜加工厂进行了查处。执法人员到达该厂时,生产车间正在加工酸菜,并在仓库发现标有“台湾酸菜”和我市某蔬菜厂厂名等字样的酸菜150余箱,而该厂负责人不能提供相关的委托加工手续,冒用了他人厂名。执法人员对发现的150余箱酸菜实施了异地封存。该局依法对该加工厂负责人责令改正冒用行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13日,宁波市质监局会同余姚市质监局对该市小曹娥镇某榨菜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厂产品“川香榨菜”(粗制榨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抽样产品中“苯甲酸”(防腐剂)超标,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产品共有400箱,涉案产品货值4400元。余姚市局依法对该厂罚款4400元,并对不合格的400箱“川香榨菜”(粗制榨菜)作销毁处理。

  2月23日,余姚市质监局第四质监所在余姚市三七市镇巡查时,发现一粮食加工厂正在生产包装“嘉兴市金福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珍珠香米,现场有成品大米130袋,每袋50千克。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发现其虽与嘉兴市金福米业有限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过一份委托加工合同,但作为受委托企业,该厂在未标注真实产地的情况下,有擅自销售的行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嘉兴市金福米业有限公司的声誉。执法人员现场对已包装的130袋大米进行了封存扣押。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基层监管部门,余姚市质监局将依法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余姚地产食品质量安全。
作者:佚名 来源:宁波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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