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于2008年11月28日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条例》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赋予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关键在乡村,增加了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
该《条例》设立了产地准出制度等10多项制度,从农产品产地、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监管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