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民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公众要参与民主必然首先要求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因为只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去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否则公众参与民主将成为一句没有价值的口号。在知情和参与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对政府事务的各个方面开展实际而有效的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是赋予人民知情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公民了解国家事务、参与和监督管理国家活动的重要保证,它以公民对政府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
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己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就有必要了解政府的行为,参政议政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知情权不可或缺。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应该公开自己的行为,主动让公民了解政府的行为、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他们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加强了公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将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公民的知情权才能真正实现,而为公民的知情权服务也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念之一,政府是否以及怎样赋予公民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政治的文明程度。综上,公民知情权的满足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2007年4月,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该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监督和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
从知情权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包括:第一,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可满足公民对于行政情况的知情权、对于行政活动的参与权、对于行政违法的诉权等,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不是只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而是融入到公民的日常权利中。第二,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对公民的参政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不了解和知情政府行为就无法参政。政府公开行政活动信息,让公民了解和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政府与公民才能形成相互的信任与支持,推进政治文明的发展。第三,有效防止腐败。在如今社会中,政府凭借其掌握的权力,汇集了社会上大多数的信息资源。政府如果不能公开应公开的信息资源,其结果必将滋生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就能够将自己展示在公众面前,有了公众的监督就可以较大程度的规范行政行为。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建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建设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施行的途径,规范各方面行为。如果有了有效的法律支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使政府的施政透明得到加强、许多潜在的社会问题将得到及时和充分的重视。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也将得到全面而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