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中,新增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成为刚刚结束的2009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焦点之一。
新修改的《条例》在总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调查和批复主体、防范措施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特种设备事故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相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特种设备事故不仅仅是生产安全事故。它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涉及范围广泛,不同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相对比较封闭的范围之中。二是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的因素比较复杂。除考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还要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考虑特种设备损坏所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来进行分级,比如,设备停止运行危及经济运行安全、设备故障造成乘客受困、设备介质泄漏导致大量人员疏散转移等等。三是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种设备安全质量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密切相关,每个环节的安全质量隐患都可能酿成事故发生。因此,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还可能涉及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单位等多个主体。而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对事故发生单位做出了规定,未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不能完全反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
参加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代表纷纷表示,新《条例》对于全面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或机制限制等原因,一些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不够,并且长期没有作为组织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不够了解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和内容,缺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对于及时总结事件教训和经验缺乏有利的条件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有所削弱。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当前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学习贯彻新修改的《条例》中,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首要的就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质检部门角色的转变。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陆续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组织修订《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一章中,进一步明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中,将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事故调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二是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导则》,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事故调查程序和内容、技术鉴定与损失评估、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事故质量管理等内容。三是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培训教材。争取在今年5月1日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开展对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四是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备设计、制造、生产工艺、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帮助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掌握《条例》,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