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在今年的6月1日正式实施,这自然让我们记起催生该法出台的三聚氰胺事件与孩子们的关系,也自然让我们联想一部法律与国家未来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引发了我国乳业的一次“大地震”。对于这个事件,国务院定性为“直接原因是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见利忘义,违法制售有害奶制品”。这一结论,十分准确,也令人深思。现在,中国乳业正在集体慢慢地品尝“潜规则”造成的苦果。中国制造也在阶段性地承受食品安全以及市场伦理方面的危机造成的震荡。可以说,是责任事件让我们在交过惨重的学费之后,学会责任的分解与承担。
联想到此次事件中乳业巨头中拥有光彩照人光环的企业几乎无一幸免,再联想这些企业和企业家近年来频繁出镜,大讲企业社会责任的现象,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把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重新界定,以便于企业和公众在今后的市场营销平台上,对角色扮演与鉴定有个明确的标准。
社会责任是企业责任的延伸。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就开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到50年代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60、70年代,跨国公司日益凸显的重要性,促使一些国际组织在其文件中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通常流行的说法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利益。”从这一概念界定中,不难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是相对企业经济责任提出来的。那么这一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带有那个时代生产力水平相应的痕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企业社会责任逐渐从企业责任概念中剥离出来,成为相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它区别于经济和法律方面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升华为非强制、自愿的“软责任”。它表现为主动地为社会和谐发展承担的一份“任务”和自身行为对社会的良性影响。凡是法律法规方面形成的强制性责任,都不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
在文化层面,社会责任更近乎义务。是企业文化中合乎社会伦理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这种模式的强化促使企业将义务转化为值得承担的责任,并将这份责任约定为时间的和可计算为价值的当量,进而为企业成为具有社会性人格化的个体——企业公民提供注脚。作为文化范畴,它具有意识形态的深层动因。来自企业创始人、现任法人代表的个体价值趋向和企业成员及现实生存环境的价值导向,深刻地影响或主导企业文化对社会责任的响应程度。同时,价值取向的作用机制,也促使企业容易把社会责任当成企业信誉增长点。这取决于社会公众的审美以及审美之后的市场响应效益。一个拥有良好社会责任形象的企业信誉,必然为其品牌提供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支持。在市场同质化竞争的过剩经济时代,这种信誉支持几乎成为品牌差异化的核心要素。社会责任在表现公益性的同时,自然而然地表现为社会效益的功利性。据此,也可以把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当,理解成为聪明企业家的高级营销。
法律责任是企业的本体责任。从顺序上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后才是社会责任。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然后才有资格去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因为社会责任的公益效应后面的功利性,促使许多企业舍本逐末,放弃或忽略法律责任的关键环节,直接以社会责任烘托经济责任。更有甚者,用社会责任形成的光环掩盖法律责任方面的过失。例如,把不生产劣质产品作为诚信标准,以宣言的形式告知天下,反映出当前市场上基本标准崇高化的倾向。也是是非混淆的结果。岂不知企业的责任是以不低于国家标准进行符合市场安全的生产。一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企业是不可能给任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今市场过剩的条件下,行业标准一定高于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应该高于行业标准。国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最基础的标准;行业标准是产品进行市场竞争的基础;企业标准才是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以实力获得市场份额的制胜法宝。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作为市场上的“大动物”,已经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方面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保障体系。然而,世界各国仍然关注他们因巨大实力而对意识形态、社会伦理、市场波动的非正常影响,也希望他们在既定责任之外,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尽一些“软性的”责任。这些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东西,其对应的主体一定是那些有条件承担、并积极主动、完全彻底承担了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企业。因此,那些不具条件、还不能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最好在自身建设上多下工夫,扎扎实实把企业信用体系做好。然后,再下力气去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使企业社会责任为自己的品牌信誉增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