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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汽车出口管理新规定3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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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新疆市场采购出口汽车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市场采购汽车出口,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外经贸厅、兵团商务局、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充分考虑汽车出口企业发展的现状和面临困难的基础上,对2006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采购出口汽车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认真修订,并出台了新的《规定》(试行),拟于3月15日正式执行。

  新《规定》有以下几个亮点:

  明确了主机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强化了主机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改变了以往由主机生产企业、委改生产企业给新疆范围内内贸经销商授权备案,转变为由主机生产企业授权一家备案经销管理机构实施备案,再由备案的经销管理机构负责市场采购经销商的认定和管理,将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交由主机生产企业负责管理和协调,维护了主机生产企业的利益,改善了部分出口汽车售后服务在境外无人问津的局面。

  体现了备案证明的作用。新修订的规定加强了各部门间的合作,备案证明不但是办理出口汽车报检的必备条件,也是领取市场采购出口汽车办理许可证的前提。

  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宏观管理维护和规范出口汽车的市场秩序,杜绝部分套牌和违法改装产品出口,做到扶强扶优。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日报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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