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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光靠“假一罚十”杜绝不了食品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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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然而,“假一罚十”的规定一出,有人感到失望,“罚得太轻,对制假贩假的就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两块钱的东西,罚20倍也达不到这个效果。可有的东西,罚两倍就足以让他一无所有。”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罚多少倍的赔偿金才合适,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罚他个倾家荡产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的出台,需要更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何计国表示,如果仅仅是处罚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不仅是处罚过轻的问题,还可能会出现赔偿难的问题。

  “试想,假设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如果已经将食物吃完,如何能证明购买的食物有问题?再如三聚氰胺这样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规模发生,并引起了医疗部门的注意,普通消费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问题?”何计国说,其实处罚多少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处罚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邱宝昌表示,“假一罚十”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对制假造假者有震慑作用,但要靠它完全杜绝制假造假企业,“很难说”。

  “处罚的目的是要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刻警觉,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规范生产的轨道上运行。”何计国说。

  何计国认为,农业生产模式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目前,食品企业的生产原材料都来源于农业生产,如果不能解决农业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卫生法也好,食品安全法也好,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

  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对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出具体要求和执行措施。根据文件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将于近期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预计于今年中秋节前实施。依据标准“一致性”原则,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求,中国商业联合会将提出GB19855 —2005《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包装条款修订的意见。

  为使企业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时调整今年的包装设计,中国商业联合会会于2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要求暨修订《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通报会”。来自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昆明等地的行业协会代表,北京好利来工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百威食品实业公司、广东荣诚食品有限公司、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日威食品有限公司等38家主流月饼生产企业、7家专业食品包装企业和月饼销售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中国商业联合会王耀副秘书长介绍了当前国家的经济形势,并倡导月饼生产企业体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深刻含义,正确面对,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国标委农业食品部、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部门派人出席会议,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代表月饼生产企业对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即将发布表示理解和支持。

  与会代表对《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三年来的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 感谢发改委、工商总局、国标委等部门的领导,对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的详尽解读;表示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调整包装设计,切实减少月饼包装——这种“美丽垃圾”的使用量,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作者:曹进堂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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