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九号主席令,宣布该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有好法更要用好法。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无疑为其打造了一把更有力的利剑。有了此法,政府监管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更具有更多的主动性、操控性、权威性和震慑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法律威严和政府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面前,就会被动、退缩,其危害也会更大程度地得到遏制。
不过,要用好法,还得发挥消费者的主体作用。我们已经注意到,在以往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许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已经知道向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社团组织和法律界人士寻求法律支援,维权态度和行动都很积极,这显然值得肯定和鼓励。不过,参照过去的许多案例,我们发现,消费者或者基于产品侵害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基于提供不合约定的产品提起违约之诉,常常会遭遇举证难的困扰。比如,在一些食品安全事件中,不少消费者就曾因对法律条文细节及法律程序的知识缺失而遇到操作性问题:有的消费者将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比如购物小票)丢失;有的则缺少来自权威机构的产品检测证明;也有的没能出具医院提供的可以证明其受到损害的有效证明,等等。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他们天然地处于法律弱势地位,尽管法律法规赋予了他们诸多权利,但他们通常并不清楚这些本可以为其提供安全屏障的权利,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对于在可操作性上的问题,许多消费者缺乏维权主动性和能动性,甚至缺乏维权意识,这才是最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即使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亦会由于作为直接利益受害者的消费者维权不利而不能受到彻底惩戒,从而导致违法成本降低,而违法成本的降低必然会增加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以及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不仅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也取决于广大消费者是否知法、主动用法和善于用法。如果这两者中有一方消极或懈怠,那么法律法规作为维护食品安全首要利器的作用就会打上折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得到彻底遏制,而食品安全问题最终也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因此,消费者必须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注意维权的可操作性,摒弃以往怕麻烦、吃亏隐忍、半途而废的消极心理和行为,只有这样,好法才能真正体现出有用、好用。
事实上积极维权以及维权的成功还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要知道,积极维权不仅可保护维权者自己的权益,也是保护其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因某一个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或某一单一的维权事件而消除了某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那么这个行为或事件必然会保护更多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会用法、用好法也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一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