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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利之上必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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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中有这样一条值得关注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前一项关于三鹿事件的网络调查显示,超过6成的网民赞成“明星当为其所代言的问题奶粉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以推断,这一条款,既是参考民意的一个结果,也必然会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有约束个人代言的相关条文。《广告法》中虽有关于虚假广告的民事和刑事处罚规定,但条款中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不包括代言人。而此次《食品安全法》新增条款将责任主体延伸至代言人,显然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意义。

  任何市场行为必须体现利益与责任之间的统一,在名人代言这件事上,也要保持名、利、责三者平衡。然而,现实往往是企业找名人代言,只看重名人之名,名人为企业代言,也只盯着其所能生出的可观金钱。就在两者你情我愿、名利互换的当口,“责任”二字常告阙如。

  现在,名人代言问题有了法律规范,“代言担责”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相信,在日后修订《广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还会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总之,通过法律让所有人明白,名利之上必有责。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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