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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免费赠送不能免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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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赠品车用香水系“三无”产品,令消费者出现头晕、咳嗽、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日前,鄂尔多斯市一消费者投诉后获得商家赔偿。受理投诉的该市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赠品免费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免责,免费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照样要进行赔偿。

  每当节假日到来的时候,一些商家往往会推出一些促销措施,其中最有吸引力的当数“买一送一”或“买一送几”了。但这类促销活动有一点让消费者感到很困惑,那就是商家赠送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办?找商家吧,商家往往以“这是赠送商品,质量概不负责”为由来拒绝,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词地搬出《合同法》第191条中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来作为法律依据糊弄消费者。消费者不是法律专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商家的解释为准”。

  其实,商家依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是不正确的。因为第191条所适用的赠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所谓的无偿赠与,根据该法第185条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消费者所获得的赠品显然不是无偿的,因为他是在某汽车用品商店购买了一套座垫后,才免费获得车用香水的,显而易见,汽车用品商店是以消费者购买座垫为前提条件的,这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这种赠与,《合同法》第191条其实也说得很明白:“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市场上的赠品促销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不同的,它属于经营者提供的附加商品。所以,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希望鄂尔多斯市的这一案例能给更多的商家以警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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