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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动物副产品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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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动物副产品
动物副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食用的被屠宰动物身体,包括在农场死亡的动物,以及含有或曾经接触肉类产品的泔水,无论其是否经过烹煮(如来自餐厅。配餐设备和厨房的废弃物)。动物副产品可用于制造一些动物蛋白质产品,如肉骨粉、脂肪。明胶、骨胶、宠物食粮等,也可用于制造技术性产品,如胶水、皮革。肥皂、肥料等。处理这些动物副产品可供选择的办法是对其进行销毁,通常大多采用焚化的方法。

2.人们所关心的动物副产品数量
据估计,一只肉用鸡仅被人类直接食用了68%,一口生猪仅被直接食用62%,牛的直接食用率是54%,山羊和绵羊的直接食用率只有52%。所以,欧盟每年都会生产出超过1000万吨源自健康动物而从未被人类直接消费的肉制品。因此,这些原材料就转用于食品、动物饲料、化妆品、药品以及其他技术产品的生产。例如:
·骨骼、皮肤和关节组织(如肌腱)用于生产明胶,明胶用于食品(如甜品、口香糖、果汁软糖和熟肉制品),动物饲料(维他命丸的外包胶囊、饲料颗粒和动物耐嚼物粘合剂),药品(硬或软胶囊)以及其他技术性产品[如在底片成像技术中用于相纸的外包装和银固定剂(显影液)外包装的组成部分]。
·骨骼、去骨肉和下水的混合物用于提取食品、动物饲料、化妆品、药品及其他技术产品中使用的脂肪和动物蛋白。
·下水和去骨肉作为生产宠物食粮和药品的新鲜原材料,或在用于动物饲料时,要经过严格的高温消毒处理(如,133℃,3bars的压力下20分钟)。

3.欧盟如何管理至动物副产品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采用了有关动物副产品的新条例并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的宗旨是实现动物副产品的相关内容与2000年1月份颁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提出的“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通道成为一体。新条例引入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包括动物副产品的安全收集、运输、贮藏、处理、加工、使用和配送等贯穿从食品到饲料链的各个环节。
新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方法。过去,作为动物饲料原料的动物健康标准低于作为食品原料的动物健康标准。例如,病死在农场中的动物不能用于食品原料,但是可以作为动物饲料原料。而以动物尸体加工的饲料再喂养动物,正是疯牛病(BSE,牛海绵状脑病)蔓延的主要因素。但有关这方面的危害远不止于此,如二恶英危机和口蹄疫的流行。目前,将动物尸体作为饲料加工原料的做法已被明令禁止。

4.动物副产品如何分类
新条例根据动物副产品对动物、公众及或环境可能构成的潜在危险,把动物副产品分为三类,并规定了详细的处理方式。
第一类产品:具有高风险(如导致传染型脑海绵状脑病或痒病)、产生违禁物质(如用于生长促进剂的激素)、或产生环境污染物(如二恶英、PCBs的动物副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焚化或是经过适当高温处理后填埋。
第二类产品:指带来传染性疾病危害的动物副产品(例如,病死于农场、按农场疾病控制措施杀死或带有兽药残留风险的牲畜)。这类产品可经过适当处理后循环再造为其他产品,如沼气、肥料、人造黄油产品等,但饲料除外。
第三类产品:指源自供人食用的被屠宰健康动物的动物副产品。这类动物副产品在官方认可的加工厂经过适当处理后,可用于饲料生产。
新条例要求可靠的追踪和认证系统来标记每一类动物副产品都会得到适当的处理(例如,将牲畜尸体焚化),以避免未经认可的产品被加工成食品和饲料的欺诈行为和风险。

5.物种内循环(食用同类)有何禁令
新条例将现有的禁止反刍类动物食用同类饲喂方式的规定扩大到了其他动物品种上。猪肉副产品禁止作为猪饲料,家禽肉副产品不能用于家禽饲料。水产品和毛皮类动物的处理需经过官方认可机构严格控制。
用泔水饲喂猪和家禽的饲喂方式不是新条例中的焦点,但几乎所有成员国都关注这一问题。就此问题,成员国在去年修订有关猪发热的理事会指令时已就全面禁止食用同类(“泔水猪饲料,即液体饲料”)的饲喂方式达成共识。以前的这种饲料和饭店厨房里的泔水就是动物疾病传播的主要来源,包括最近在英国爆发的口蹄疫使欧洲畜牧业遭受了最大损失。
现已有三个欧盟机构一致认可了物种内循环(食用同类)禁令。因为饲喂猪的泔水可能含有猪肉副产品,泔水饲喂将会与禁止食用同类禁令相矛盾,而且对于泔水进行明确的追踪处理的条件尚不具备。
新条例相当灵活,执行禁止第三类动物副产品产生的泔水饲喂动物的在禁令,允许有一个临时过渡期。这一过渡期对于奥地利和德国来说不能超过四年(见IP/03/553)。

6.成员国是怎样处理动物副产品的
基于每一成员国提供的数据,委员会干2001年11月20日发布文件,对欧共体内处理、加工和利用动物副产品提供了解决方案。文件包括了以下方面:
.加工和处理流程;
.加工的动物蛋白和脂肪的贸易/出口;
.收购、运输和服务成本;
.贮藏产品的库藏量和成本;
.焚化、大规模焚化以及在农(牧)场进行小规模就地焚化;
.埋葬和/或填埋;
.沼气;
.加工的动物蛋白用作化肥原料的合成和利用;
.处理规模。

7.新指令对加工动物蛋白(如骨粉)是如何规定的
动物副产品常用来生产肉骨粉。新条例不会影响目前正在欧盟实施的关于用肉骨粉饲喂农场中动物的全面禁令,该禁令是一个独立的禁令,并保持有效(没有终止执行的日期)。然而,在对包括某些非反刍类动物(如猪、家禽)进行重新认可时,新条例对肉骨粉的生产确定了明确的安全规则。
有关动物副产品的新条例指出,只有供人食用的第三类动物副产品才能用于动物饲料。换言之,欧盟法规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卫生和健康要求的标准是相同的。为确保不符合供人食用标准的动物副产品进入到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食物链中,新条例规定了以下要求,包括:
.在收购、运输、贮藏、处理和加工动物废弃物(不用于食品制造和动物饲料)过程中,实行彻底的隔离措施;
.饲料加工厂与动物废弃物处理厂之间的彻底隔离措施;
.对动物副产品实施严格的追踪处理措施,包括以记录保持系统、相关文件或卫生认证方式控制疯牛病(BS)和指定危险物质传播的措施,和对欲销毁的动物蛋白和脂肪作可视化标记的措施;
.实践中,在食品和饲料中,不能使用有可能导致疯牛病、指定危险物质(SRM)和屠宰时未经疯牛病快速检疫超过30个月的动物。所有潜在受污染的原料都必须被销毁,杜绝其进入到食品、饲料食物链中的任何可能。

8.如何实行这些控制措施?它们是否具有权威性
新条例引入了一系列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严格程度和食品行业的安全措施相同。更进一步而言,对不适合人类食用和动物饲喂的物质给予识别标记,对动物饲料中被禁物质成分进行检验的新试验,都为这些控制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不幸的是,违规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却难以根除,动物饲料以及任何其他行业(如食品行业)均难以避免。新条例的顺利实行有赖于每个成员国确保任何违规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从而保证新条例的权威性。

9.自2002年10月采用条例后,委员会做了哪些工作
为在2003年5月1日颁布并推行新条例,委员会准备了一系列过渡性和永久性的执行措施。
临时过渡性措施包括:
.用泔水饲喂动物(奥地利、德国);
.用烹调油饲喂动物(爱尔兰、英国);
.为了避免交叉传染,新条例要求绝对隔离三类动物副产品的加工处理厂。过渡性措施中包含人造黄油-化工厂之间的隔离(比利时、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英国);原料加工厂和原料热处理工厂间的隔离,(法国、芬兰);收购、处理、临时贮藏和发货
等中间工厂间的隔离(芬兰、意大利);
.低容量焚化炉/联合焚化(芬兰、英国);
.肥料加工标准(比利时、法国、芬兰、荷兰);
.混合肥料标准(所有成员国);
.沼气标准(所有成员国);
.哺乳动物血液加工标准(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
.废水收集(奥地利、丹麦、法国、芬兰、意大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陈粮的收购、运输和销毁(所有成员国)
正在实施的措施还包括:
永久性禁止以野生鱼类作为饲料饲喂养殖鱼类的物种内循环的饲喂方式(所有成员国);
永久性禁止毛皮类动物物种内循环的饲喂方式(芬兰);
永久性禁止向濒危物种和保护动物饲喂鸟类腐肉(法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
填埋与焚化动物副产品的规定(所有成员国);
低容量焚化炉与联合焚化的规定(所有成员国);
对附件进行技术修订的宣传推广(所有成员国);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进口卫生合格证书修订后的模式,并撤销旧条例(Regulation(EC)No.668/
2004,OfficialJournalL112of19.42004,pag.l)。
新的卫生检疫证书已采用电子版格式,允许快捷地传递贸易文档。
建立了对诸如骨胶、蛋制品、磷化三钙和内脏香糖等新产品的卫生标准。
下一步措施:
.可选择的处理方法的批准;
.有关商业性文件和贸易条款的引入;
.识别标记(染色);
.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在牧场和其他土地的使用;
.新条例和环境条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指南;
.新条例应用指南;
.牛奶及奶制品的其他利用方式;
.鱼类动物副产品规定的评议;
.陈粮使用的鉴别,如含有少量牛奶和蛋类的过期面粉;
.按照第35款,呈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动物副产品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欧盟关于动物副产品的政策
为在5月1日实行动物副产品条例中进口方面的规定,欧洲委员会采用了一系列过渡性和永久性的执行措施。条例的重要目标是修订动物副产品(即非供人食用的被屠宰动物身体)兽药方面的条件,基本上只允许某些动物副产品进入食物链。
第三国向欧盟出口数量非常可观的动物副产品,其中既有动物饲料又有宠物食粮(如鱼粉、罐装宠物食粮),还有欲用于饲料加工或技术/工业使用(如化妆品、医药制品、医疗器械、皮革制品、粘合剂、涂料和塑料等)的生鲜原料(如牛脂、骨以及皮革)
只有源自适合人类食用动物的原料才能进口或用于生产饲料。对于沼气、人造黄油等一些其他产品加工用的原料,可以略微放宽标准。

11.与贸易伙伴合作的过渡期
新条例中规定的严格措施也适用于欧盟的贸易伙伴。有些贸易伙伴国(第三国)要求有一个允许其调整并对某些他们认为不合适的规定放宽要求的过渡期。有鉴于此,委员会决定采用以下决议:
.对第三国进口的规定延期至2004年4月30日起实施。
.已批准终止从美国和日本进口由指定危险脊椎动物为原料生产并计划在法国、荷兰和英国生产照相底片的摄影明胶。
.已批准延期至2005年10月里日起终止从澳大利亚伽拿大、中国和美国继续进口不符合新条例中关于三类动物副产品必须全面隔离要求的某些产品。
.已批准终止专用于技术和工业使用的一类和二类动物副产品(皮毛、脂肪、肠和骨头)的进口、转运、贸易和出口。

12.有哪些标准措施
同意贸易伙伴国延期至2004年4月30日执行进口规定,这已给贸易伙伴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使其满足新的要求。这一过渡期也使委员会可以修订进口规定,譬如:对卫生合格证明模式进行必要的技术修订,对诸如骨胶、蛋制品、磷化三钙和内脏香精等新产品建立新的卫生标准。对卫生合格证明的评议,也可以使用电子格式,以允许快捷地传递贸易文件。5月1日执行的修订后的卫生合格证明的模式,见668/2002号条例[Regulation(EC)No668/2002(OffieiaJournalL112of19.4.2004,pagel)]。
5月1日后,建议进口商在运送货物前要在具有资质的官方认可机构进行检查。不过,为了不使正常贸易中断,委员会已向所有成员国建议,在2004年6月15日前,可以继续接受按照旧条例规定签署的卫生合格证明。而后,在2004年8月15日之前,还可以接受6月15日前从第三国离岸的进口产品。

13。如何加强立法
在过去,对于非供人食用的动物副产品贸易有好几套不同的规则。特别是92/118/EEC号理事会指令中规定的源自动物的食品与非食品的卫生标准不符合EU的规定。为了简化商业过程、加强执法权威,已简化了所有关于源自非供人食用动物的制品的规定,并体现在新条例中,已废除所有关于非供人食用的动物副产品的旧规定。92/118/EEC号理事会指令的范围也已被缩简到了用于供人食用的动物制品和病原体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作者:郭德华 来源: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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