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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侵权产品销售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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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三众电子有限公司经专利人授权,开发了一款电脑机箱投放市场。随后不久,有他人在深圳某电子城销售同款式其他品牌的机箱,涉嫌侵权。2008年4月24日,三众电子派员工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骐达358机箱”电脑机箱两台,并取得销售发票,同时请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封存了所购产品实物。

  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三众电子将销售商户王某华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所销售的“骐达358机箱”面板外观与原告享有专利的产品完全相同,已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同时,这款侵权产品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生产厂家标明为广州市某品牌机箱事业部,明显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而单位厂址又在东莞,是通常所说的侵权“山寨”产品,属于没有合法来源。

  2008年10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华停止销售侵犯专利产品,且赔偿原告三众电子经济损失5万元。此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涉及侵权案件,取证成功与否决定诉讼成败。三众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应受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案的关键是取证。三众电子购买了侵权物品,取得了侵权实物和销售单据,并委托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法院在庭审时,对上述公证证据均予以认可。对于赔偿问题,根据专利法和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可以由权利人选择按照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作者:傅江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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