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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承担产品质量差的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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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产品的质量问题牵出了生产厂家的埋怨,他们把产品的质量问题推向了消费者。手机生产厂家说,消费者爱买价格便宜的手机,价格便宜,质量便没有保证;食品生产企业说,消费者所青睐的廉价的奶粉,质量自然不会好,否则净赔本(安徽阜阳的“空壳奶粉”事件发生后,一家劣质奶粉生产企业的老板面对中央电视台记者如是说),言外之意就是,消费者不想掏大价钱,只好生产劣质奶粉;除此之外,服装、粮油、日用品等等,都有此类的问题。

  有需求,就有市场。消费者,特别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弱势群体”,那些还没有告别贫困的消费者,需要价格便宜的产品没有什么不对的,生产者就生产抵挡的产品,完全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无可厚非。然而,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这种说法是有漏洞的。

  首先,产品合格与否,是有标准衡量的。抛开价格不说,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为了掩盖违法行为,没有一家劣质产品的生产者,向消费者明示了自己的产品是不合格品。其次,这种说法还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把价格便宜等同了质量低劣。质优价廉是广大消费者的共同消费概念。这种价格便宜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产品质量必须能够满足需要。生产企业根据不同的消费层次,制造出不同档次的产品,完全可以理解,但必须保证质量。

  质优价廉符合市场规律,劣质低价不但违反市场规律,而且还违法。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受体。拿奶粉来说,价格便宜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低,生产者心知肚明,但消费者是不知情的,包装上标注的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他们没有能力去鉴别真伪,也不可能为了一袋奶粉去专门做个质量鉴定。奶粉如此,其他产品亦然。

  由此可以看出,产品质量低劣的责任之一在生产者一方,同时,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也不可推卸责任。在面粉中增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酰是一种致癌物质,食用过量,对人体的肾脏等器官有极大的损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不争实事,但是至今仍“无人问津”。劣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的侵害了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权益DD劣质产品低廉的价格,必然影响公平竞争,影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执法部门有义务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佚名 来源:红网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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