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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日韩等输华苯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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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英文名称:Phenol)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号公告、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0年2月1日之前结束。

作者:佚名 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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