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6日就《办法》的情况接受采访。
孙晓霞表示,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工作后,将分行业测算,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计算确定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各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并对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她还表示,考虑到各评价指标所占权数对评价结果也有直接影响,在设定指标权数时,站在财政部门财务监管的角度,总体上把握“侧重收益类指标、兼顾风险控制指标”的原则,先按盈利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从大到小依次确定各大类指标的权重,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占30%至60%,经营增长指标占25%至40%,资产质量指标占15%至25%,偿付能力指标占15%至25%。在每一大类指标里,按各分项指标的重要性及其引导功能分别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数,并以金融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得分进行了反复测算,通过对比测算结果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