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建清流县质量技监局获悉,日前清流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并在全县首次设立标准贡献奖,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表彰奖励。
《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清流县首次设立全县标准化奖励,提出了13项奖励政策,以此推动全县标准化工作。今后县政府将对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奖励。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5万、10万、8万、3万元,参与制定分别奖励10万、7万、5万、2万元,参与修订分别奖励7万、5万、3万、1万元;承担国际、全国或福建省标委会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5万元;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5万、3万元;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均奖励3万元。此外,对采标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