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统计,2008年,张家港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推行了保税区出口货物计费问题的新监管方式,一年来为企业节省了近60余万元。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第十条,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来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企业在出境报检的时候凭提供来料加工的合同及相关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就能享受到优惠。
2008年以来,张家港局保税区办事处结合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实际,深入保税区南港轮胎、天宇毛纺等企业调研。
该局针对企业提出的因保税区海关实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而无法提供纸面手册供核销的现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状况,创新出与保税区大型出口生产企业签订《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计费问题的监管要求》的做法,使企业在诚信申报、接受监管的基础上,充分享受加工贸易项下的检验检疫优惠规定,为企业着想,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服务好保税区企业,有效地提升了检验检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