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方便群众生活,发挥经济特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指导人们有序活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09]13号),该意见将于2009年2月7日起实施。意见中规定,公共场所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群众活动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城市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及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影剧院、建筑工地、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停车场、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博物馆、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意见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并对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标志的设置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以及标志的制作和销售单位在各自领域内加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