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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由谁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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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评标标准没有统一的模式,基本上是按各自的理解在操作,这无疑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那么——

  评标标准由谁来定

  评标标准是招标类采购活动中的一种评判准则与评分方法,它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重要标准。但在这次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关于由谁在什么时候制定评标标准的问题上存在着疑惑,由于没有统一的模式,基本上是按各自的理解在操作,这无疑不利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因此,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是政府采购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评标标准由谁何时制定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目前制定评标标准有4种操作模式:一是评标委员会,二是采购人,三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是混合型。这4种操作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模式又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成立一个项目领导小组,小组中有部分专家,由他们制定出评标标准;另一种是在招标文件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确定一个大致的评标标准,在开标前再组织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细化。此种操作模式的优点是专家参与,所制定的评标标准宜于掌握,缺点是没有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列细,不透明。第二种即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评标标准,交采购代理机构。优点是采购人对需求比较了解,所列标准宜于评审;缺点是一旦采购人作为“经济人”时则可能将自己的偏好加入进去,或与投标供应商串标,或合谋制定出带倾向性的评标标准。第三种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制定,其优点是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较熟悉,制定的评标标准宜于操作,缺点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所有采购项目都很在行,可能有遗漏或疏忽的地方。第四种是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这样虽然全面,但比较费时、麻烦,特别对于小项目操作成本过大。

  评标标准究竟由谁制定?是评标委员会、还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目前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有一个较含糊的规定,即: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如果按第18条的规定理解,则评标标准由招标采购单位制定,按该办法第2条的解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为招标采购单位”,那么则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该办法第45条第2款又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求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这意味着招标文件是由招标采购单位制定,并可征求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标标准,也就是说评标标准的制定在招标文件发行之前,这是不容争论的。一切所谓先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评标标准的基本或大概原则,然后再制定具体的评标标准细则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行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有一个专门条款,详细列出可操作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包含的要素与内容

  评标标准应包含哪些要素与内容,目前在所有的政府采购法规中没有规定,即使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提及。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内容,任由操作者按各自的理解去决定、去发挥是不妥的,必将出现偏差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评标标准的要素与内容加以规定,那么,评标标准的要素与内容有哪些呢?

  评标标准是与评标方法分不开的,有什么样的评标方法,就有相对应的评标标准。目前工程类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基本上有两种,即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笔者认为,这5种评标方法按其评标的重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价格为重点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另一类是以综合性价比为重点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前者在评标规则、程序、考虑因素相对简单,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而后者较为复杂,它是指通过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信誉、工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相对权重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来确定中标者的办法。

  所以评标标准的主要要素为:评审因素、权重、分值和加减分条件。

  关于评审因素,由于采购项目的不同和评标方法的不同,评审因素也不相同,但主要的因素是一样的,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这些因素是不可少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增加相应的评审因素。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关于权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再进一步细化,可将受市场供求规律波动较大价格因素的权值定得高点,一般可在50%-60%之间,反之则低;对于科技含量要求高,需要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权值可相对高点,可定在30%-50%之间;对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凡有资格进入评标范围的供应商,基本上是符合要求的,因此,一般可定在5%-15%之间;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权值情况,因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权值。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委可自由裁量分一般不超过总分10%为宜,且各评委的打分应控制在合理的偏差内,如超过合理偏差范围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责成其做出书面说明备查。

  分值的分配十分重要,要将100分合理、科学地分配在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基本要素上。要科学地分析各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并由此分别确定每项因素在综合评分中具体权值的大小、分值的多少。

  加减分因素。加减分因素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说明加减分分值的条件、理由。确定平均分值时,必须科学、合理,有法规依据。最高与最低加减分的比值不宜过大,同时要考虑扣分因素,扣分标准的确定也必须有法规依据和事实根据。最高加多少,最低扣多少,满分是多少等必须注明。在计算分值时应将计算方式说明,同时考虑保留小数点问题。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荆门市教育局)

作者:宋军 叶军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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