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将在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优惠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以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各自贸区关税相关优惠主要有:
一、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十国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三步正常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80%。
二、继续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四步全面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78个,平均优惠幅度超过80%。
三、继续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三步全面降税。降税后,协定税率低于相应最惠国税率的税目有6191个,平均优惠幅度约37%。
四、继续对原产新西兰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贸易协定税率,并实施第二步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有6989个,平均优惠幅度超过40%。
五、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个别税目商品的适用税率进一步下调,平均优惠幅度约23%。
六、继续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目前原产地标准的制定情况,2009年1月1日起以零关税进入内地的港澳产品税目数将分别达到1539个和681个。
七、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首次对原产于新加坡的部分商品实施降税。降税后,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税目有2739个,平均优惠幅度约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