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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紧制定食品农残最高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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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日本即将推出的“肯定清单”措施的一部分,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10月底公布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暂行标准草案》,并提交各国驻日本大使馆,要求各国政府于2004年1月27日前提出反馈意见。在进行最后审查和通过之前,还将进一步征求有关各界的意见,并通报WTO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5月对日本《食品卫生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新法规,日本政府将对食品进口实行“肯定清单”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对日本尚未颁布最高残留标准的农药实行统一标准管理,食品中含有列入清单的农药,且残留量超过一定的统一标准后将被禁止。“肯定清单”将在《食品卫生法》修订案颁布后的3年内生效。

  日本《食品卫生法》修订后新增的相关条款主要内容如下:禁止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或以销售为目的贮存任何含有以下残留物质,且含量超过日本卫生劳动省规定的最大安全限量的食品;《农药管理法》规定的农药活性成分;《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日本药事法》规定的兽药(包括因活性成分的化学变化而产生的物质,不包括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的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一条规定,已经确定最高残留量标准的农药不执行本条。

  在“肯定清单”制度生效后,凡含有尚未制定最高残留标准的农药,且含量超过了一定残留限量的食品将一律禁止在日本销售。相对于目前全球正在使用的大量农药来说,日本已制定最高残留标准的农药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实施这一制度将使国际食品贸易出现不必要的混乱。因此,在“肯定清单”正式开始实施之前,日本政府认为有必要首先建立《暂行标准》。对于日本《农药管理法》已批准在日本国内使用的农药、《国际食品法典》的最高残留标准中包括的农药或其他经科学评估后制定的最高残留标准中包括的农药将首先执行《暂行标准》。

  日本食品卫生委员会下属的三个相关机构一致同意,《暂行标准》的制定将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暂行标准》草案完成后将进一步征求各方专家的意见;

  在《暂行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将参照部分其他标准和法规,这些标准和法规包括:国际食品法典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日本《农药管理法》规定的兽药登记预缴税限额(即根据《日本药事法》针对兽药确定的量化或定量限额,LOD);其他国家按照FAO/WHO农药残留量联合会议(JMPR)以及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联合委员会(JECFA)规定,在科学的毒性评估基础上制定的最高残留标准。

  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已根据日本在2003年4月11日“食品安全组织”会上提出的要求,表示愿意在这方面与日本进行合作。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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