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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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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称,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等部门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

  公告明确,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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