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出口企业认证市场的规范性,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检验检疫认证监管部门责无旁贷。对于当前认证市场存在的个别问题,检验检疫认证监管部门应该充分使用监管权力,维护好认证市场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正确认识有效性监督检查的地位和作用。出口企业通过认证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压力。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把认证有效性监管作为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口企业监管的一个有益的补充手段,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第三方监督审核的作用,通过认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推动认证质量和效果的提升,并与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成功对接,相互补充,形成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为主、第三方认证机构监督审核为辅的出口企业质量监管的大框架。
加快建立出口企业认证基础数据库。应充分利用国家认监委提供的管理体系认证数据库,与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口企业数据库进行对接,形成出口企业认证情况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出口企业通过认证情况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对出口企业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尽快完善监督检查配套机制。在国家认监委下放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后,检验检疫部门应设置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便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认证监管队伍建设,在分支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对认证监管工作予以倾斜。此外,畅通认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渠道,完善“认证监管部门监管、法制部门立案、稽查部门调查”的执法机制,提高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的威慑力。
加强对认证机构认证过程的监管。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法[2008]第14号)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利用见证评审、事后监督等形式,认证监管人员作为见证评审员参与到认证机构评审过程中,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进行评价,从而提高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大对出口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根据本辖区的出口获证企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年度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方案,每年选取一个检查重点,对出口获证企业的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与两证企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监督检查提高获证企业认证保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获证企业的检查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做出评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