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我国认证界在审核中常见的将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作为审核准则的做法提出质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明确指出: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只能作为认证审核的对象、参考资料和客观证据,而不能作为审核准则。 并由此对认证的文件评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认证 审核准则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ISO9000-2000标准,“审核”(audit)的定义是:“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可见“审核准则”是验证和判定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是否有效贯彻,质量管理体系(QMS)实现质量目标,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有效性的关键依据和决定性的判据。在对QMS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时,审核准则起到关键而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究竟什么是QMS的审核准则呢?迄今为止,常见的大多数<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中列出的审核准则(或依据),大致包括三个部分即:
①所采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ISO9001:2000);
②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
③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文件(如QMSD)的有效版本。
对于前二项基本不存在问题,只是究竟哪些是本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还会存在结合实际的可操作性问题(不再展开)。而对于第三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QMSD)能否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尽管人云亦云,习以为常,但深究起来,却并非顺理成章、毫无疑问。
首先,从系统理论上讲QMSD只是QMS的一个子系统,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怎能作为整体的判据?!怎能用子系统作为依据、基准来判定整个系统的有效性和附合性?其次,按照ISO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6.3进行文件评审”的要求:“在现场审核活动之前,应对受审核方的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其形成文件的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从字面上理解,以及从逻辑推理上分析,显然,这里提到的“审核准则”并不包括受审核方的QMSD。
再者,受审核方的QMSD既然是“文审”的对象,而且实际上在进行现场审核时还要继续对QMSD进行审核。那么被审核的对象怎能作为其符合性的审核准则呢?岂不自相矛盾,陷入“悖论”的泥潭。
此外,如果发现审核准则之间发生了矛盾或不相容,是否应该规定其优先级的次序(正如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一样)?更其棘手的是,如果QMSD作为审核准则,而其本身却存在不符合其他准则的要求,或者实际活动与QMSD的规定不相符,但从有效性判定,却是QMSD不符合实际(即不是操作者的错)而应该修改QMSD,这种情况下,QMSD还能作为审核准则吗?
综上所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对QMSD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提出了不容回避的质疑。同时,对“文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事实胜于雄辩
“千人一面,千步一腔”的《质量手册》(甚至包括六个必要的程序文件),只有共性而无个性,只有“要求”而无可操作性,这样的QMSD究竟有什么价值?又怎能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呢?据悉,此类《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是源自某种出版物(如《贯标指南》等),其中不乏“范本”,经由为数众多的咨询人员的拷贝,翻版推广,逐形成了当前这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
笔者认为一个组织的QMSD是其QMS固有特征的全面而真实的反映,其中《质量手册》是QMS的概念模型,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都是专用的软件工具。QMSD也是证实组织QMS客观存在和对内/外承诺的证据和手段。因此,不该没有个性、缺乏特色,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条款的模仿,甚至照搬照抄。QMSD是对所建QMS精心策划的结果,是策划过程的主要输出之一,是一种有价值的知识产品。显然,“千人一面”的《质量手册》差之远矣。
遗憾的是,现实是如此的严峻。下面的故事,颇耐人寻味。
2002年,某受审核方向认证机构发出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传真,其要点摘录如下:“××老师的文审意见严重伤害了我们,对于××老师的到来我们表示不欢迎,请求更换。……××老师说我们的手册是标准条款的模仿,照搬照抄,连用七个无可操作性,要我们全面核对……对于××老师的七个无可操作性,我们的文审整改又如何操作?××老师出京审核应注意行为规范,而不是钦差大臣自居,信口开河……”,对此传真“文函”,以“满足顾客要求”为由,未经与文审者商量,也未推敲其中的原委,果断地撤换审核组长(文审者)而一了百了。
对于上述“文审”的是非曲直,限于篇幅,不再展开,见仁见智,自有公论。然而,依据什么准则,方可撤换审核组长(或审核员),而这样做的后果是有利、还是有害于审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究竟谁是认证机构的“顾客”?审核的公正性前提是独立性,而审核员的独立性何在?等等,难道不发人深思吗?
更换特殊的审核组成员是可以的,但要在“合理的基础”上,包括:“利益冲突的情况(如某一位审核组成员以前曾是受审核方的一名雇员或曾对受审核方提供过咨询服务)以及以前有过不道德的行为。”(见ISO19011“6.2.4选择审核组”)
事后,在该审核组长(兼文审者)的一再申诉下,认证机构向上述受审核方最高管理者了解其要求更换审核组长的原委,得到的答复是:“这一切都是咨询老师搞的,本人(即公司总经理)对此并不清楚……”于是,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就此事件向该审核组长作出了口头道歉。
三、深思、探讨和商榷
上述“文审”风波看似平息,实质不然。这“特殊”的个案,是否是“冰山一角”?<文审>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文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其可接受程度的判定准则何在?受审核方的QMSD能否作为审核准则?是有条件还是无条件?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与审核有效性紧密相关,不可掉以轻心。然而,本文不可能全面展开,只能对其中若干分歧较大的问题,如受审核方的QMSD能否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千人一面”的《质量手册》可否接受等,提出粗浅的一孔之见,以期引起业界、同行的兴趣,共同探讨。
在此,先假设受审核方的QMSD属于外审的审核准则之列(事实上绝大多数外审计划和审核报告均这么认为)。根据ISO9000:2000标准3.9.3条“审核准则”是“用作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在此,标准的定义是泛指的,适用于第一、二、三方审核。但是,从定义中也无法肯定,受审核方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可以用作第三方审核的“依据”。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至少,第一方审核(内审)和第三方审核(外审)用作依据的方针、程序和要求应该是不尽相同,甚至是相当不同的。众所周知,外审要遵循ISO导则61、62等特殊要求。外审特别强调公正性、独立性和非歧视原则等等。这些均涉及或制约了作为依据的“方针、程序和要求”(内审则不然)。“千人一面”的《质量手册》文审是不该通过的,且不说作为“审核准则”,就是按2000版ISO9001标准的要求也不符合。
除了前面提到的理由外,这里再从外审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以证明受审核方的QMSD是不能、也不该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的。
显然,受审核方的QMSD必然与受审核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千丝万缕的联系,仅此一点,他就不该作为“审核准则”,否则有悖于独立性和公正性。打个通俗的比喻,“外审”类似于“庭审”或“高考”(不一定确切,但便于理解)“审核准则”相当于“法律”或“标准答案”。用受审核方的QMSD作为“外审”的“准则”,无异于“庭审”用“被告”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者高考用考生自编的“标准答案”岂非咄咄怪事?!
此外,“准则”必须具备客观、正确、公正和权威性,否则何以作为判定是非曲直的“准绳”或依据。ISO9001:2000之类的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反复推敲、千锤百炼的智慧结晶,是众所公认的“权威”(至少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而受审核方的QMSD无论如何达不到上述二类“准则”的高度和深度,也不可能具有类似的权威性。前者和后者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在水平上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受审核方的QMSD要随着内、外审等,监控机制的完善和自我持续改进的实施而不断修改、补充、调整,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其正确性、客观性和符合性等方面均存在问题,甚至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如前所述的“千人一面”的《质量手册》之类),如果将其用作审核准则,岂非谬种流传。事实上,在现场审核中经常会碰到所谓“文—实不符”或“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或案例。多半是指QMSD(尤其是作业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而恰恰是错在文件上。但是在94版按标准条款要求着眼于符合性审核时,经常对此开出<不合格报告>。所依据的就是受审核方的QMSD的某个文件的某个错误条款。这样的审核不仅不可能给受审核方提供增值服务,相反,只会带来误导和浪费。
遗憾的是,在按2000版ISO9001标准审核已经有一段时间的今天,“有效性”——这个审核的关注焦点和贯标归宿,并没有真正成为认证审核的关键,也并未被认证机构、广大审核员和受审核方所彻底领悟和确实掌握。正是由于94版标准的阴魂不散,审核员的积习难改,才导致在贯彻2000版标准的审核时“穿新鞋走老路”,自觉、不自觉地沿用对照标准或QMSD文件中条款要求的“符合性”审核的思路和方法。由此而派生出把受审核方的QMSD作为外审的审核准则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笔者认为,受审核方的QMSD只能作为外审对象,审核中的参考资料和/或客观证据,无论如何不能作为“审核准则”。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第三方审核真正回归到2000版标准要求的精髓和本质上来,才能为受审核方提供实实在在的增值服务,从而为我国认证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