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解释—关于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标准名称 |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
编 号 |
Q&A-2004 |
主题词 |
修改单、实施 |
问 题
提 出
单 位
资 料 |
提 出 者 |
蒋刚、陆毅 |
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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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东方锅炉(集团)公司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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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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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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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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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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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解 答
部 门
资 料 |
起 草 者 |
戈兆文 |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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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锅容标委秘书处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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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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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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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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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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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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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提 问 题
我公司近日收到国标委批发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第2号修改单,该修改单中规定增加10.1.2.3条,内容为:压力容器用钢焊条应符合JB/T4747-2002。该修改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由于标准的贯彻实施在焊条制造厂需要一定时间,且焊条采购也需要一定的周期,故我公司在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该条款已不可能,我公司拟在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条款。 另外,考虑到用JB/T4747-2002标准采购的焊条质量优于按GB/T983-1995、GB/T5117-1995、GB/T5118-1995所购的同牌号焊条,因此,我们认为按JB/T4708-2000标准对按上述三项标准采购的焊条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继续有效。 特此报告,敬请予以及时函复为盼! 20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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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解 答
贵公司关于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第2号修改单实施的问题,经研究回复如下: JB/T4747-2002《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早已在2002年8月22日发布,2003年3月1日实施。上海、天津、锦州等地焊条生产企业已经做好生产准备,并已有库存,请积极贯彻国标委“关于批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函”,压力容器用钢焊条应符合JB/T4747-2002。 JB/T4747-2002并没有改变焊条的牌号,按JB/T4708-2000规定的评定规则,在使用了符合JB/T4747-2002的焊条后相关焊接工艺评定仍继续有效。 20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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