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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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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天津频道1月5日电 4日从物价部门获悉,物价局制定了《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自今年元旦起正式执行。标准中规定了18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其中规定五种情况可以减轻对经营者的罚款,也有五种情况将对经营者进行从重罚款。

  五种从轻罚款情况

  1.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2.初次违法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4.对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等达到教育作用的;5.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经营者有减轻罚款的情况,物价部门按照执行标准中从轻处罚的标准进行处罚。

  五种从重罚款情况

  1.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2.屡查屡犯的;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5.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经营者出现以上五种情况时物价部门将按照执行标准中从重罚款的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城市快报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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