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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激发《食品安全法》六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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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是一个令人百感交集的年份。这一年,国人享受了举办奥运、改革开放三十年等盛世的欢乐,也遭遇了南方雪灾、汶川地震、三鹿“问题奶粉”等难言的苦痛。

  在复杂变幻的社会转型期,如何才能消弥灾难和悲剧,延续国家的光荣和梦想?10月下旬,国家立法机关的一系列立法行动给出了一个重要答案——从灾难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防止悲剧的重演!

  食品安全法:“三鹿事件”激发六大修改

  2008年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历史的巧合在于,《食品安全法》草案于今年8月二审后不久,三鹿“问题奶粉”被曝光,成为食品安全危机的悲剧性样本,舆情沸腾之际,正在制订“进行时”的《食品安全法》,被坊间寄予了无限期望。

  通常情况下,进入三审程序的法律草案往往只在个别条款上“小修小补”,但《食品安全法》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却罕见地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重大修改,其中六个方面更是直接针对“三鹿事件”。立法机关有关人士坦言:这些重大修改都是在认真调研 “三鹿事件”的基础上作出的,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与“三鹿事件”类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难以避免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弊端。在“三鹿事件”中,“问题奶粉”源于一些 “奶站”的不法分子收购原奶后添加了三聚氰胺。然而作为奶品安全关键一环的“奶站”,居然一直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监管,最终形成了监管盲区。鉴于这些沉痛教训,立法者在三审稿中强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强调“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力图建立从源头到餐桌不留空白的监管体制。

  预警机制失灵,是“三鹿事件”的又一悲剧根源。早在今年3月,已有消费者举报三鹿“问题奶粉”,但并未引起足够警觉,直到9月份大批患儿发病,补救行动才全面展开,但惨祸已不可避免。为了真正激活预警机制,三审稿强调了有关部门的监测责任,同时强化了风险监测与后续检验、风险评估、举报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事件”曝光后,“三聚氰胺”令人谈之色变。 三聚氰胺是微毒的化工原料,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原奶以提高“蛋白质”含量,而这却是乳制品行业的“公开秘密”。从“瘦肉精”到“苏丹红”,从“蛋白精”到“生长激素”,再到“三聚氰胺”,诸如此类的“化学食品”丑闻屡屡不断。正因此,将失控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拉回正轨势在必然。按照三审稿的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将实施许可制度,生产者只能按照有关部门严格制订的法定目录进行添加,凡是目录之外的其他物质——即使无害,也禁止添加。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三聚氰胺”这一最直接的动因,食品添加剂将发生由乱到治的转折。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前,已经确立了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发现缺陷食品后主动召回。但在“三鹿事件”中,尽管今年3月已有患者投诉,相关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奶粉”继续流入市场,直到9月份事态严重恶化,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但已付出了本可避免的惨重代价。由此可见,召回制度不能仅仅依赖企业自觉、局限于企业的自主行为,在企业不能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时,应由政府监管部门出面“责令召回”。“主动”与“强制”相结合是召回制度极具现实意义的改进,亦是三审稿的一大亮点。

  耐人寻味的是,三鹿奶粉曾是享受“免检”待遇的放心产品。但事实却证明,自1999年起施行的免检制度已异变出巨大的监管漏洞。“三鹿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已断然废除食品免检制度,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则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食品“免检”从此走入历史。

  此外,针对“三鹿事件”发生后的瞒报缓报、拖延处理、应急不力等问题,三审稿还对报告制度等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

  透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制度改进与“三鹿事件”之间的“针对性”关联清晰可见,而“三鹿事件”“问题奶粉”等等,亦成为立法审议过程中的高频词汇。

  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一般的法律案经三审后就会通过,但《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过后,仍将反复打磨,立法的审慎和精细超乎寻常。可以肯定,“三鹿事件”已成为食品安全立法的一个关键节点,注定要在立法史上留下一个特殊印记。

  防震减灾法:汶川地震启发立法细节

  《食品安全法》提交三审之际,《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亦进入初审程序。这一修法行动,很容易令人联想起汶川地震。

  事实上,《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最初与汶川地震并无任何关联。这场灾难发生前,《防震减灾法》修订已列入立法规划,修订草案亦在今年5月初完成起草。据参与立法的有关人士披露,5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机构还会商了《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当天下午就发生了汶川地震。这一极其巧合的变故,“打乱”了原定的立法节奏,原本已基本定型的修订草案亦重新“回炉”。

  按照原定计划,《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在今年6月下旬提交一审,但汶川地震发生后,立法机关果断推迟了这一议程。吴邦国委员长等高层亦指示,要做好《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工作,必须深入灾区调研。今年9月初,灾区局势稍稍安定之后,一个立法调研组即奔赴都江堰、北川、绵阳、绵竹等重灾区,全力搜集最新的立法素材。

  问题的关键在于,《防震减灾法》虽然早在1997年就已经出台,但十年来,我国并没有发生较大地震,该法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检验,而汶川地震恰恰提供了检讨立法得失的历史契机。现行《防震减灾法》仅有七章48条,汶川地震前的修订草案也仅仅是八章59条,而在汶川地震后,却猛增到了十章99条。除了重点完善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外,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监督管理等都是新增章节。

  汶川地震使中华民族遭遇了空前的劫难,但也成为最为现实、最富价值的立法参照,促使立法者将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法律化,并在制度层面汲取教训、弥补不足。

  典型的一例是,汶川地震发生后,都江堰聚源中学教学楼、中医院住院部倒塌,人员伤亡极其惨烈,一时成舆论焦点。这一严酷教训令立法者意识到,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计和施工,其抗震标准必须高于普通的房屋建筑。这一痛定思痛的理念,最终转化成《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中的法定要求。

  另一个典型例证是,立法调研组在四川灾区了解到,安县桑枣中学、德阳孝泉中学、绵阳花园中学等学校经常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震灾来临后,这些学校师生有条不紊地施行自救、互救,大大减轻了人员伤亡。这些宝贵经验同样启发了立法者,《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为此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的救援演练和公益宣传,提高全民的自救与互救能力。

  救灾资金与物资的监管、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国际救援的组织运行等等,在以往的小级别震灾中并不突出,相应的制度规范亦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是空白,而在汶川地震中,这些新难题、新现象出现了“放大效应”,也推动防震减灾立法走向了许多未知的领域。比如,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只有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一旦发现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再比如,汶川地震后出现了普遍的心理危机,修订草案因此将心理援助纳入了灾后救助的范畴,这也是“心理援助”第一次写入中国法律。可以预见,这将有力推动灾后救援从物质层面跃升到精神层面,使救灾水平发生质的飞跃。

  正是借助汶川地震这一鲜活的灾难样本,《防震减灾法》的修订不再停滞于口号、原则层面,而是深入到抵御灾难、人文关怀的每一个细枝末节,焕发出温暖人心的“细节的力量”。

  用制度防止悲剧重演 更可靠

  无独有偶,今年10月下旬经三审后通过的《消防法》修订案,也从近期发生的灾难性事件中提炼出了不少立法思维。比如,公安消防队在汶川地震中作用显著,推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其应急救援功能,并对设备保障、技能训练等等提出了法定要求;再比如,造成44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9·20”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充分暴露了消防安全措施不力等漏洞,促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严格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从《食品安全法》到《防震减灾法》,再到《消防法》,在立法机关同时亮相的3部法律草案,都从近期发生的灾难和悲剧汲取了诸多启示,这种立法变革效应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对于法制建设具有特别的意义。

  灾难和悲剧是不幸的,但这或许正是改进立法、完善制度所付出的一种成本。正如参与《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一位人士所言:汶川地震对于国家和民族而言是一个巨大的灾难,但对于法制建设可能是件好事。

  在以往的天灾人祸中,将“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并不鲜见。只不过,彼时人们更多看到的是经验教训在内部“消化”,而“英雄辈出”“领导重视”之类的宣传也往往淡化、掩盖了悲剧的真相,甚至异变成某种“政绩秀”。如今,当“坏事变成好事”的逻辑终于在法律改善、制度变革层面上运行,这至少表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已认识到,当灾难降临、悲剧发生时,固然需要“领导重视”“英雄辈出”,但还是制度保障更加可靠些。无论对于预防灾难还是改善公共治理而言,这都是一个深刻的转折。

  悲剧和灾难固然是推动法制变革的契机,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保证这些变革真正实现防止悲剧重演的制度效应。这就要求立法者不空耗灾难所付出的巨大成本,使这种成本真正转化成公共利益、公民权益高于一切的立法理念,转化成法律制度有的放失的实质性变革。而在执法领域,同样需要将制度变革真正落实到位。在“三鹿事件”中,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当地高层官员依然隐瞒真相、拖延报告达一个多月之久。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虽然已经强化了报告制度,但一些地方执政者能否彻底摆脱保护“个人政绩”和“地方声誉”的冲动,还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倘若因立法疏漏或执法失败造成重复性灾难,那么只能使灾难更具悲剧色彩。而这,也是包括立法者、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内都应该努力避免的。

  从灾难中汲取立法的智慧,用法制的力量防止悲剧的重演。如此,才能对得起已经支付的悲剧代价,也才能不辜负灾难中已经逝去的灵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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