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连云港检验检疫局重量鉴定的矿产品共计2597批次,检出短重的有1043批次,检出率高达40.2%,出具证书对外索赔金额1977万多美元,索赔金额比上年增长了88.95%。如此严重的进口矿产品短重现象,贸易商须增强防范意识。
针对这一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对港口、货主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造成短重如此多的原因主要是发货港操作不规范造成短重。有的发货港计重方式不同造成短重现象发生;有的发货港在散装船不具备水尺计重条件下,进行水尺计重,影响了计重的精确性。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发现,有的国外贸易商会将含水量比较高的矿产品直接装船,在运输途中渗出或蒸发掉造成短重。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企业:一是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时候,尽量选择以到货港鉴定的干吨重量(去除水分含量的货物重量)作为结算依据,以规避风险。二是在选择贸易伙伴的时候,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好的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尽可能争取较长的索赔时间。如果国外发货人/贸易方坚持以发货港的重量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国内收货人最好申请发货港检验,并且商定好计重的方式,争取将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三是国内收货人在租船时应尽可能租用状况比较好的船舶承运,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