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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不能盲从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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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制定主要进出口产品的国家标准过程中,切忌生搬硬套国际标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策,实现对国际标准采用程度的差异化——

  国际标准具有国际公认的科学性,代表着全世界各领域比较先进的技术水平。一般而言,采用国际标准对国内生产、进出口贸易有着显著的积极作用。但是,国内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盲从国际标准,标准化工作不能片面追求提高国际标准的采用率。

  一是部分国际标准存在着严重的技术缺陷。例如,现行的无线局域网国际标准IEEE802.11 及其衍生标准均存在安全漏洞。当前,Wi-Fi联盟把WPA列为强制性认证项目,作为无线局域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WPA的缺陷在于AP和工作站使用相同密钥,包括变更密钥在内的信息会在相同的简单加密数据包中传输,结果黑客只要监听到足够多的数据包,借助更强大的计算设备,就可以窃取信息。而我国自主研发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WAPI使用了椭圆曲线密码算法的非对称加密机制,增加了工作站和AP之间的双向认证、AP之间的相互认证。因此, W API 比IEEE802.1x、W PA 等安全协议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能。当前,我们应大力推广应用WAPI,并争取通过积极的对外交涉使之成为新的无线局域网国际标准。

  二是部分国际标准不足以使我国的合法目标处于适当的保护水平,或其气候、地理、基本技术等因素不适用于我国,或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消费习惯不符。例如,ISO热轧带肋钢筋标准、高强度结构钢板标准都是以欧洲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制定的,前者没有抗震性能的指标,后者将低温冲击试验的最低温度定为-50℃。由于我国与西欧的地质结构、我国北部与西欧的气温存在较大差异,按照上述两个ISO标准生产的钢材在我国部分地区不能使用。如果我国盲目采用这类国际标准,将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WTO/TBT规则,当有关国际标准不足以使合法目标处于适当保护,或由于气候、地理、基本技术等因素不适用时,成员有权制定有别于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

  三是部分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利益。绝大部分国际标准由发达国家的各类标准转化而来,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相比,发达国家的企业更易于达到国际标准,拥有利用国际标准夺取国际经济利益的先天优势。从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尽管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但也制定、采用了大量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国内标准。例如,日本《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有51600多项“暂定标准”,其中根据CAC标准制定的约3000项,仅占6%;而根据“参考国标准”(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的占39%;根据日本国内标准制定的占37%。

  日本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整合化工作的原则规定,是采用国际标准,还是促使国际标准采用日本工业标准,首先取决于技术的合理性,其次取决于本国的对外贸易状况——这种立场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制定主要进出口产品的国家标准过程中,切忌生搬硬套国际标准,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决策,实现对国际标准采用程度的差异化。

  出口产品主要用于满足其他国家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是欧盟、美国、日本,而这三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较高;即使没有采用国际标准,其标准的技术保护水平也总是高于国际标准。因此,我国的标准化机构在制定主要出口产品的国家标准时,应尽量等同采用相关国际标准,为达到各发达国家的具体标准奠定基础。如果出口企业拥有足够强大的研发实力,还应当尝试制定和实施在技术、管理指标等方面要求高于国际标准的自有标准,或在不存在国际标准的领域制定和实施高水平的自有标准,并努力使之上升为国际标准。

  进口产品主要用于满足本国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求。因此,我国标准化机构在制定主要进口产品的国家标准时,除用于进口加工再出口(加工贸易)的中间产品外,不宜等同采用国际标准,而应当尽可能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在必要时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主要进口产品的国家标准,除有利于维护本国的正当权益外,客观上对

  本国的进口竞争部门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为本国的进口竞争部门与外国同类企业相比,更易于达到这种带有本国特点的国家标准。作为WTO成员和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不谋求采取WTO规则所禁止的贸易保护措

  施;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不应拒绝而应充分利用符合WTO规则并有利于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的进口限制措施。

  在生产与贸易的实践中,许多企业产品的出口量与内销量都对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因此,该类企业应当实施多层次的标准化战略。主要用于出口的产品与主要用于内销的产品之间,用于出口不同国家的产品之间,在适用标准方面都应体现差异化的特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汪贵顺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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