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 》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第1.0.4、3.1.7、3.3.7、3.7.7(1、2、3、4、5)、4.2.7、4.2.9、5.4.2、6.1.1、8.1.2、9.4.3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1.3、3.1.13、3.1.15、3.3.9、3.6.5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不同意第8.1.4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11-2008。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