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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厂址如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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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是指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者的具体住所地。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是一般产品上必须具备的产品标识。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名称、厂址对生产者、销售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按西方国家有关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当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时,他就应当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真正的产品生产者是谁。对于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要求,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上有名称、厂址,对保护销售者、消费者的利益,及时解决质量纠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当销售者或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他们可以及时通过产品标识上的名称、厂址找到生产者,经过协商解决争议。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1.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基地)的名称、厂址的标注
  集团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生产基地组成的经济实体,经工商注册后,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属或者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由于集团公司与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或生产车间的名称和地址不一致,经常遇到标识标注问题。1997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已发文予以明确:对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该标注各自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对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车间(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生产车间(基地)的名称、地址。

  2.进口产品的名称、厂址的标注
  一般情况下,进口的产品,没有中文的名称、厂址。但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其标识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1997年1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明确指出: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3.联营、协作,按照合同共同加工的产品,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标注
  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者,可能会根据相互之间答签订的联营、协作协议或者合同,共同加工生产产品,对于这类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根据合同要求,标注各自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另外,如果联营、协作一方从事的生产活动,仅是辅助性或者是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性的可以不标注该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4.委托加工的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由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加工、制作产品,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被委托人对外直接销售委托人加工的产品时,被委托人应当在产品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

  如果国外企业在中国设有办事机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作者:王少华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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