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世贸组织就欧盟、美国、加拿大分别与中国有关“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DS339、DS340、DS342)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上诉机构通过分析和审议,分别就DS339、DS340、DS342争端案作出裁决,裁决内容主要包括:(1)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12段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所征收的关税是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国内税,而非GATT1994第2.1(b)条意义上的普通关税;(2)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23部分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以致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有差别;(3)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72段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4条的规定,以致进口零部件所享受的待遇低于了中国国内同类国产产品所享受的待遇;(4)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就DS339、DS340、DS342案的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1(a)和(b)条规定的“选择性”裁定作出裁决。
编后语:
2008年7月18日,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就中国与美、欧、加汽车零部件争端分别发布专家小组报告,支持了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主张,认定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随后中方提起上诉,但从此次上诉机构的裁决结果看,中国的上诉申请被推翻,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小组的相关裁定。这意味着: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面临被迫修改结局。虽然有关专家表示,受《办法》影响的只是部分汽车厂家的少数高端车型,但仍建议我国汽车企业对此予以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