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业厅、海洋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气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编制了《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围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结合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了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旧产品及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和清洁生产等8个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框架,形成了系统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提出了2008年至2010年标准制修订重点项目921项,其中国家标准649项,行业标准272项。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化工作,加强协调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推动《规划》落实工作,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各部门、各行业要重点抓好《规划》中的标准项目制修订任务的落实,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启动、按时完成;各地方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以实施有关资源节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导,引导、鼓励、支持当地相关单位开展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
三、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应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宣贯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同时注意抓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标准,使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规划》应注重实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改进,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标准委反馈。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