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升计量标准考核的有效性,现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认真做好考核的受理、组织、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考核(复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填写,用表须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
三.承担考核任务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应当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考评工作,并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
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的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问题》(发改价格[200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