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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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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行为的公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的公告?

  答:近年来,在每年中秋节月饼市场中存在畸形价格现象,也就是“天价”月饼现象。例如,2003年中秋节曾有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曾有卖价18万元、内含一件纯金金佛的月饼礼盒。此外,采用古色古香的木盒、做工精细的竹篮和精致美观的绸缎盒包装,内有高档洋酒、葡萄酒、酒杯和高档茶叶,以及镀金刀叉等物品的高档月饼礼盒也不少见。这些月饼动辄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虽然“天价”月饼现象在月饼市场中所占比重很小,但影响十分恶劣,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天价”月饼现象,解决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物品等问题,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都是非常必要的。

  问:为什么要采取公告的形式?

  答:我们认为,月饼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强月饼价格管理,不能采取过去严格管制的办法,更不能由政府制定月饼价格,而应采取引导的办法,法律的办法。但在国务院部门层次,立法的权限和制定规章的效力都很有限,立法的程序也比较复杂。为此,几部门先发一个公告,立足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来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问题,明确政府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另一方面,还要抓紧立法,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月饼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

  问:公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发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月饼现象。“天价”月饼的成因主要是搭售和过度包装。此外,还要规范质量问题。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要规范月饼的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价格。在价格方面,主要是从明码标价入手,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其依据是《价格法》及有关配套规章。(2)质量。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3)包装。要求经营者应当对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其依据是《清洁生产促进法》。(4)搭售。制止搭售,援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其食品名称一节规定,经营者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此,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依法处罚。(5)监督。公告要求,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月饼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问:公告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告本身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政府规章,它仅是一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公开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搭售等行为的态度。但公告的有关条文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告依据或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问: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与公告有关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答: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据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公告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问:违反公告的有关规定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公告本身没有在现有法律框架外设定新的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法》,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您认为公告发布后会达到什么效果?解决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其他物品的问题,还会有别的措施吗?

  答:由于“天价”月饼现象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所以发布本公告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公告重申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有关条款,如实行明码标价,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等。对这些条款,在今年月饼销售高峰期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全面解决“天价”月饼问题,不仅需要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更需要加快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研究制定包装法,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加强纠风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等。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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