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依照各个执法项目的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计分,累计最高分为100分。
二、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达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记15分。达不到《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扣分:
(一)将未经审核、验收、检查合格的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所属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以单位数计每个扣0.5分;未按规定标准核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的,每件扣0.3分;
(二)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扣0.3分;
(三)对重点单位实施的定期检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2分;未统一装订法律文书存根的,扣1分;对开展专项检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统一装订法律文书存根的,扣1分;
(四)对移交、上级批转、群众举报案件及其处理情况未统一装订案卷的,每件扣0.5分;查处后未及时反馈的,每件扣0.3分(举报人不具名的除外);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件扣0.5分;火灾隐患定性不准确的,每条扣0.3分;设定的整改期限畸长畸短的,每件扣0.3分;
(六)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届满未复查的,每件扣0.5分;拖延复查的,每件扣0.3分;(当事人凭申请函申请延期整改,准予延期的决定适当的,可不扣分)
(七)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的,每件扣0.3分。
三、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手续,达到《规定》第八条要求的,记15分。达不到《规定》第八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未分别建立审核、验收基础台帐的,扣1分;基础台帐内容不全的,扣0.5分;超越受理权限办理审核、验收手续的,每案扣0.5分;申报材料不齐全予以受理的,每案扣0.2分;
(二)超时限组织审核、验收的,每件扣0.3分;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核发审核、验收法律文书的,每件扣0.5分;
(三)未落实分专业审核制度的,每件扣0.3分(适用于市公安消防机构);未落实联合验收制度的,每案每少1人扣0.2分;[本项查看参加人员在法律文书存根上签署意见的情况]
(四)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出具同意的消防审核和验收意见书的,每案扣1分;设计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而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的,每件扣2分;对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擅自批准投入使用的,每件扣2分;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送达法律文书的,每件扣0.3分;法律文书及其存根未按每案一卷装订案卷的,每缺一份文书扣0.1分,每缺一卷扣1分。
四、依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达到《规定》第八条要求的,计10分。达不到《规定》第八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未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基础台帐的,扣1分;基础台帐不全的,扣0.5分;申报材料不齐全予以受理的,每案扣0.3分;
(二)接到申报材料后未按照时限规定组织实地检查的,每案扣0.5分;未按照规定程序送达检查意见书的,每案扣0.3分;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而出具同意的检查意见书的,每案扣1分;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开业、使用、举办条件而擅自批准开业、使用或者举办的,每件扣2分;
(四)未将法律文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案卷的,每案扣1分。
五、市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达到《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记5分。达不到《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超范围组织培训或者未按照消防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实施消防安全培训的,每次扣1分;
(二)未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的,扣1分;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扣1分;对拒不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单位责任人未依法查处的,扣2分。
六、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达到《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记15分。达不到《规定》第十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超越权限调查火灾的,每案扣2分;
(二)未制作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每缺一件扣0.3分;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全面、客观记载勘查步骤和现场情况的,扣1分;
(三)提取痕迹物证、询问证人、讯问责任人员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每案扣0.2分;错误使用传唤手续的,每份扣0.3分;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而未经鉴定的,每案扣0.5分;(因未依法封闭火灾现场、封存有关痕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等造成火灾原因无法查明的,扣2分)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火灾损失的,扣0.5分;火灾原因查清后未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的,每案扣0.5分;重特大火灾没有火灾事故调查组书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每案扣0.5分;
(五)火灾事故调查的认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案扣2分;认定结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每案扣3分(重新认定中的撤销决定有重大错误的除外);
(六)核发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事故责任书,未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权利的,每案扣0.5分;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开展调查并按时作出重新认定决定的,扣1分;
(七)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每件扣0.3分;法律文书及存根装订案卷的,每案扣1分(可并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案卷)。
七、依法办理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达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市公安消防机构记20分,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记25分。
达不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每案扣1分;立案手续不全、不具备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每案扣0.5分;立案文书表述不清楚的,每份扣0.3分;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案扣1分;
(二)对消防违法行为未查处的,每案扣3分;立案后七日内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每案扣1分;
(三)错误使用强制措施或调查取证措施的,每起扣1分;强制措施或调查取证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每起扣1分;
(四)调查、检查笔录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每份扣0.5分;笔录内容互相矛盾,而未予核实的,每份扣0.5分;
(五)未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裁决的,每案扣1分;告知内容不全面、不清楚的,每份扣0.5分;无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或听证笔录且未注明有效理由的,每份扣0.3分;当事人申请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的,每案扣1分;违法事实未查清、证据不确凿即报送处罚审批的,每案扣1分;
(六)未办理处罚审批手续的,每案扣1分;处罚审批程序不完整的,每欠缺一处扣0.1分;重大复杂案件无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的,每案扣1分;
(七)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每案扣2分;处罚的对象(包括责任人员)错误的,每案扣0.5分;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每案扣0.5分;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减免处罚的,每案扣1分;因滥用职权致使处罚显失公正的,每案扣2分;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每件扣3分;以罚款处罚代替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处罚的,每案扣2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未处罚的,每件扣2分;(存在本项情形,前项对应情形不再重复扣分)
(九)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而在规定时限内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案扣3分;罚款处罚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每案扣1分;
(十)处罚决定书未按规定时限送达的,每案扣0.3分;结案后未及时装订处罚案卷的,每案扣1分;法律文书存根未统一存档的,扣1分。
八、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刑事案件,达到《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计10分。
达不到《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扣分标准扣分。
九、依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达到《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记5分。达不到《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按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被提出行政复议,不提交书面答复和其它证据、依据材料的,扣2分;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的,每件扣2分;被变更的,每件扣0.5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出庭应诉导致败诉的,扣2分;提不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导致败诉的,扣1分;妨碍司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自行收集证据的,扣1分;阻挠或变相阻挠对方当事人申诉的,扣2分;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扣2分;
(四)对生效的决定、判决或裁定拒不执行的,扣3分;
(五)收到裁决文书后十五日内未按规定上报的,扣3分。
十、依法开展内部执法监督,达到《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记5分。达不到《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逐项扣分:
(一)未建立执法责任制度的,扣2分;执法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扣1分;
(二)未组织实施执法质量考评的,扣2分;上年度执法考评结果未兑现奖惩的,扣1分;
(三)未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有违反办案规定的行为,未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每件扣0.5分;
(四)未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扣2分;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每项内容扣0.2分。
十一、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