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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企业应重视进口压力容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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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宁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来自境外的全自动脱箱造型机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两个疑似压力容器的钢瓶。经进一步检验发现,该钢瓶标识压力为17.5Mpa,企业申报时既未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也未提供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产品随机文件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国家标准规定,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凡列入国家质检部门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都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机构监督检验的境外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进口、安装、销售、使用。

  为此,济宁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的进出企业,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和其他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合同时,合同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必须明确:境外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规定。

作者:李向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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