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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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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委农轻联[ 2004]99号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于 2005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并完成已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清理。

  到 2005年底前,完成《全国食品标准 2004-2005年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

  到 2007年底前,参与 6—8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通过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配套,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使食品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使绝大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 组织开展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清理,通过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水平普遍提高;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矛盾,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二)突出重点,调整标准体系结构。 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在吸收国家“十五”标准专项研究成果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今后,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有害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方面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原则上分类制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通用性,便于其他标准引用;具体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卫生指标,所涉及的卫生要求引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

  (三)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满足市场需求。 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对《计划》进行分解和落实。启动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今明两年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重要产品等约400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安排约 200项急需标准的制定计划,重点补充完善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标准。
   
  (四)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期研究,特别是开展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以及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根据国际国内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食品标识、物流标准的前期研究,为规范食品流通领域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创造条件;研究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大力开展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用的研究,以提高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利用标准手段保护国内食品市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竞争力。
   
  (五)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和转化,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 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0/TC34)、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国际葡萄酒局(OIV)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搜集、分析和研究,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要尽快转化为我国的标准;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增强我国对国际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采标标志,提高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 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知识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食品标准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查询,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强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强化各部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
    
  (三)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
    
  (四)调整和组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
   
  (六)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投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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