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再次修订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 Act),近期正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林业局等其他相关机构,共同推行实施该法规。据了解,该法案涉及面广,对我产品输美贸易潜在影响大,值得引起出口企业、相关产业界及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现就该法案制订及实施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案修订基本情况。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 Act)主旨是打击野生生物、鱼类及野生植物的非法贸易。2008年5月22日,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又重新修订了该法案,并分步实施。此次修订主要变动如下:1、范围由“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管理”扩展到“整个野生植物及其产品”。2、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口商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否则不得入境。3、对违法植物产品要采取扣押、罚款和没收措施,对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处罚措施。
二、法案涉及植物及产品范围。
该法案中“植物及产品”定义为“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其他植株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种植在林地的树木”。由此可见,该法案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活植物、植株组成部分、板材、木浆、纸、纸板,以及含有某些植物成分的产品如家俱、工具、雨伞、体育用品、印刷品、乐器、植物提取物、纺织品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以下三类植物可以免除进口申报:一是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含根、种子、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目前美方正在组织界定“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范围;二是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三是拟用于种植的植物。
但是,对于上述第二、三种情况,如符合下列情况,仍需要进行申报:1、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2、属于197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3、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
三、进口申报的方法。
从2008年12月15日起,进口到美国的受限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商需填写并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该植物及产品的学名、货值、数量、产地来源国等信息。
如为纸张,需申报其含可回收使用成分的百分比;如为多种植物的混合产品,需申报可能使用的每种植物的名称;如植物产品来自多个生产来源国家,需填写每个国家的名称。专门用作包装材料(如支持、保护或装载其它物品)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不需要进口申报,但如果包装材料本身属于进口商品,则也需要进口申报。
四、进口申报分步实施计划。
美国将对进口植物及产品申报实施分阶段实施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15日(即该法案实施后180天)— 2009年3月底。对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产品开始要求提供“植物产品申报单”,此阶段只有纸质申报且为自愿提供,但进口商不得伪造申报信息。
第二阶段:2009年4月1日(即美国电子申报系统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木材、装饰木材(HS编码44章),活树、植物、鳞球茎、切花、观赏植物等(HS编码6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用电子申报系统。
第三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9月30日。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树浆(HS编码47章)、纸(HS编码48章)、音乐器材(HS编码92章)、家具(HS编码94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取电子申报系统。
2009年9月30日后,美国将在进口电子申报实施基础上,针对《海关目录》其他章节的植物及产品,如油籽、杂谷、种子、果实(HS编码12章),橡胶、树脂、蔬菜汁、提取物(HS编码13章),软木塞、伞、玩具、铅笔、工艺品(HS编码45、46、66、82、93、95、96、97章)等,研究考虑强制要求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
五、预计的潜在影响
美国实施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
首先,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种类非常广泛,远远超出对濒临灭绝生物物种的保护,涉及很多商品种类,当前对我出口木材及木制品贸易影响可能最大。该法案要求美国进口商提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必然转化为由进口商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但是,准确提供产品的植物学名、产地来源国家等在操作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合法性证明,如出口木制品涉及到从第三国进口的木材。对如此众多的产品要求进口申报,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进口申报审核环节,提高出口成本,必然对我产品在美国顺利通关构成限制。
其次,美国该法案具体实施范围及操作具体细节尚不明确,同时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诉讼不同、执行掌握尺度不一,操作复杂性及未知因素较大,也会对我产品出口造成潜在影响。
国家质检总局就美国拟实施新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案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评议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对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为此,建议出口企业及相关产业界密切关注美方实施该法案的进展及动态情况,通过美国进口商或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就该法案不合理、不明确等问题,向美方反馈交涉,降低该法案实施对我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