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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清流出台《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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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清流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 “十一五”期间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措施、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奖励政策、组织保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表彰奖励等。

  《实施意见》首次设立全县标准化奖励:今后县政府将对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奖励。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15、10、8、3万元,参与制定分别奖励10、7、5、2万元,参与修订分别奖励7、5、3、1万元;承担国际、全国或福建省标委会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10、5万元;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5、3万元;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3万元,此外,对“采标”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奖励0.5万元。

  今年以来,清流县政府大力推进标准战略实施,首次召开全县标准化工作会议,首次制定省地方标准1项;申报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项获批2项,申报数与获批数均为全市最多;在去年“清流豆腐皮”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础上启动“清流溪鱼”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已通过省级初审上报国家局;清流溪鱼为全省首个获国家认监委批复,作为第二批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的淡水鱼项目。此次出台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及奖励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清流县标准和标准化发展,促进清流经济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质监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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