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消费者在商场购买商品时因商品损坏而产生的纠纷经常发生,而多家商场单方将问题商品送至生产厂家做质量检测从而拒绝为消费者退货。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生产企业内部检测不是消费者协会委托的经质检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这种单方做出的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
日前,一位消费者在哈尔滨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条某品牌黑色男裤,正常穿着一个月后,经过洗涤出现严重褪色。购物中心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单方将该条男裤送至生产厂家做质量检测,得出“洗涤不当、并非裤子本身质量问题”的结论,购物中心以此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生产企业内部检测不是消费者协会委托的经质检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这种单方做出的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经营者只凭一纸生产厂家出具的、仅简单标注“消费者人为损坏”字样的所谓“鉴定单”,就拒绝承担责任,这是不合法的。
据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谁经销谁负责。一旦发生纠纷要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检验机构鉴定。根据检测、鉴定结论,由负责任的一方承担检测、鉴定费用。对难以鉴定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该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生产厂家内部的检测、鉴定机构不属于法定检测机构,所以其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经营者不能以生产厂家内部鉴定结论认定消费者“人为”责任。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此类纠纷要求退换商品时,如果需要进行质量检测,一定要与经营者协商共同进行,由消费者协会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到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