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新闻发布会在民政部举行。该标准作为民政部门编制的第一个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俞建良主持。规划财务司司长宋志强介绍了《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及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标准》发布的背景和编制过程。规划财务司副司长陈越良、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主任张恺悌和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信息研究所所长陈刚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自2003年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取代强制性收容遣送以来,全国累计救助陷入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各类困难群众560多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58.85万人次,老年人60万人次,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13万人次,智障人员2.3万人次,其他各类残疾人26万人次。
根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目前我国实际处于街头生活状态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约在100万~150万人之间。但是,现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由原有的收容遣送站简单改造而成的,存在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需求。
2007年,民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启动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建设。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建、改造资金11.2亿元,其中中央投入国债资金和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7亿元,地方投入4.2亿元。
到201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国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城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新增救助保护床位3.5万张,每年能够为50万名左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服务,有效减少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数量。
据了解,此次编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目的就是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未来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与水平,规范建筑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并为各级政府新建、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编制、评估、审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提供重要科学依据,并以此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救助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并以此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和健康持续发展。